5.6 阳台
5.6.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5 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6.6 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
5.6.7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6.8 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 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6.1 阳台是室内与室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在城镇居住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宜设阳台,住宅底层和退台式住宅的上人屋面层可设平台。
5.6.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的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儿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杆的防护高度是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确定的,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阳台(包括封闭阳台)栏杆或栏板的构造一般与窗台不同,且人站在阳台前比站在窗前有更加靠近悬崖的眩晕感,如图1所示,人体距离建筑外边沿的距离b明显小于a,其重心稳定性和心理安全要求更高。所以本条规定阳台栏杆的净高不应按窗台高度设计。
图1 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要求不同
此外,强调封闭阳台栏杆的高度不同于窗台高度的另一理由是本规范相关条文一致性的需要。封闭阳台也是阳台,本规范在“面积计算”、“采光、通风窗地比指标要求”、“隔声要求”、“节能要求”、“日照间距”等方面的规定,都是不同于对窗户的规定的。
本次修编还对原规范中关于建筑层数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使之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相一致,在本条文中不再出现“高层住宅”、“中高层住宅”等词。
5.6.4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以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采用实体栏板,可以防止冷风从阳台灌入室内,还可防止物品从过高处的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
5.6.5 由于住宅部品生产技术的不断成熟,现在已有大量成熟的晾衣部品,在其安装时不会造成漏水、滴水现象。实态调查表明,居民多数将施工过程中安装的晒衣架拆除,造成浪费。所以本次修编不再要求“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顶层住宅阳台若没有雨罩,就会给晾晒衣物带来不便。同时,阳台上的雨水、积水容易流入室内,故规定顶层阳台应设置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分隔板是套与套之间明确的分界线,对居民的领域感起保证作用,对安全防范也有重要作用,在设计时明确分隔,可减少管理上的矛盾。
5.6.6 实态调查表明,由于阳台及雨罩排水组织不当,造成上下层的干扰十分严重,如上层浇花、冲洗阳台而弄脏下层晾晒的衣服甚至浇淋到他人身上的事故常常引发邻里矛盾,故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本次修编将本条修改为“应采取防水措施”,主要是针对容易漏水的关键节点要求采取防水措施。
5.6.7 当阳台设置洗衣机设备时,为方便使用要求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接口和插座等,并要求设置专用地漏,减少溢水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如出现洗衣设备跑漏水现象,容易造成阳台漏水。所以,本条规定该类阳台楼地面应做防水。为防止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将给排水管线冻裂。本条规定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防止以上现象的发生。
5.6.8 当阳台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如安装措施不当,会降低空调室外机排热效果,降低制冷工效,会对居民在阳台上的正常活动以及对室外和其他住户环境造成影响。因此,本条对阳台或建筑外墙空调室外机的设置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本条第2款规定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不包括百叶。但空调室外机所设置的百叶仅是装饰物,叶片间距太小,会影响空调室外机散热,因此在满足一定的视线遮挡效果时,叶片间距越大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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