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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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自然通风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条文说明
7.2.1 卧室和起居室(厅)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是居住者的基本需求。通过对夏热冬暖地区典型城市的气象数据进行分析,从5月到10月,有的地区室外平均温度不高于28℃的天数占每月总天数高达60%~70%,最热月也能达到10%左右,对应时间段的室外风速大多能达到1.5m/s左右。当室外温度不高于28℃时,室内良好的自然通风,能保证室内人员的热舒适性,减少房间空调设备的运行时间,节约能源,同时也可以有效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助于健康。因此,本条文对卧室和起居室(厅)作了相关规定。
       由于厨房具有自然通风条件可以保证炊事人员基本操作时和炊事用可燃气体泄露时所需的通风换气。根据居住实态调查结果分析,90%以上的住户仅在炒菜时启动排油烟机,其他作业如煮饭、烧水等基本靠自然通风,因此,条文对厨房作了相关规定。
7.2.2 室内外之间自然通风既可以是相对外墙窗之间形成的对流的穿堂风,也可以是相邻外墙窗之间形成的流通的转角风。将室外风引入室内,同时将室内空气引导至室外,需要合理的室内平面设计、室内空间合理的组织以及门窗位置与大小的精细化设计。因此,本条文提出了相关要求。
       当住宅设计条件受限制,不得已采用单朝向住宅套型时,可以采取户门上方设通风窗、下方设通风百叶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卧室、起居室(厅)内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在实践过程中,有的单朝向住宅安装了带有通风口的防盗门或防盗户门,这样也可以通过开启门上的通风口,在不同的时间段获得较好的自然通风,改善室内环境。当单朝向住宅户门一侧为防火墙和防火门时,在户门或防火墙上开设自然通风口有一定困难,因此,对于单朝向住宅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要求的尺度确定为“宜”。
7.2.3 本条规定是对整套住宅总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的要求,与《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相关规定一致。使用时,既要保证整套住宅总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也要保证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
7.2.4 本条文基本为原规范的保留条文。条文中通风开口面积是最低要求。为避免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开向室外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或开向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够,影响自然通风效果,条文对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提出了要求;同时为避免设置在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外的阳台或封闭阳台的外窗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够,影响自然通风效果,条文对阳台或封闭阳台外窗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也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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