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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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净化空调系统部件与材料

8.3.1 净化空调机组的选用除应满足防止微生物二次污染原则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净化空调机组内表面及内置零部件应选用耐消毒药品腐蚀的材料或面层,材质表面应光洁。
      2 内部结构及配置的零部件应便于消毒、清洗并能顺利排除清洗废水,不易积尘、积水和滋生细菌。
      3 表面冷却器的冷凝水排出口,宜设在正压段,否则应设能防倒吸并在负压时能顺利排出冷凝水的装置。凝结水管不应直接与下水道相接。
      4 净化空调机组的风机应配置能量调节装置。新风机组和空调机组内各级空气过滤器前后应设置压差计。室内安过滤器的各类风口,宜各有1个风口设测压孔,平时应密封。
      5 当空气处理过程需要再热时,不宜全部采用电加热装置,可利用余热、废热作为送风再热源。
      6 不应采用淋水式空气处理器。当采用表面冷却器时,对于无新风集中除湿的空调机组通过其盘管所在截面的气流速度不应大于2m/s。
      7 空调机组中的加湿器不应采用有水直接介入的形式,宜采用干蒸汽加湿器。加湿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湿器材料应抗腐蚀,便于清洁和检查。
      8 加湿设备与其后的功能段之间应留有距离。Ⅰ级~Ⅲ级洁净用房净化空调系统末级过滤器之前1m~2m处应有湿度传感器,控制系统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宜大于75%。
      9 净化空调机组箱体的密封应可靠,当机组内试验压力保持1500Pa的静压值时,Ⅰ级洁净用房的系统,箱体的漏风率不应大于1%;其他洁净用房系统,箱体的漏风率不应大于2%。
8.3.2 风管材料和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
8.3.3 应在新风、送风的总管和支管上的方便操作的位置,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要求开风量检测孔。
8.3.4 净化空调系统中使用的末级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用木框制品;
      2 成品不应有刺激味,不应掉尘;
      3 使用风量不宜大于其额定风量的70%。
      4 当阻力达到运行初阻力2倍时,宜进行更换。
8.3.5 非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不得作为末级净化设施,末级净化设施不得产生有害气体和物质,不得产生电磁干扰,不得有促使微生物变异的作用。
8.3.6 各级洁净手术室和洁净用房送风末级过滤器或装置的最低过滤效率应符合表8.3.6的规定。

表8.3.6  末级过滤器或装置的效率
表8.3.6  末级过滤器或装置的效率

8.3.7 洁净手术室内的回风口应设对大于等于0.5μm微粒计数效率不低于60%的中效过滤器,回风口百叶片宜选用竖向可调叶片。
8.3.8 送风系统正压段预过滤器应选用对大于等于0.5μm微粒计数效率不低于40%的中效过滤器。
8.3.9 新风过滤器宜根据当地环境空气状况采用表8.3.9中列出的一道、两道或三道过滤器串联组合形式。表中环境空气的颗粒物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给出的数据选用,附录A未列出城市名的,可参照相近城市数据选用。

表8.3.9  新风过滤器组合

表8.3.9  新风过滤器组合

8.3.10 在满足过滤效率的前提下,应优先选用低阻力的过滤器或过滤装置。
8.3.11 制作风阀的轴和零件表面应进行防腐蚀处理,轴端伸出阀体处应密封处理,叶片应平整光滑,叶片开启角度应有标志,调节手柄的固定应可靠。
8.3.12 净化空调系统和洁净室内与循环空气接触的金属件应防锈、耐腐,对已作过表面处理的金属件因加工而暴露的部分应再作表面保护处理。
8.3.13 空调设备宜有较宽敞的设置场所,不宜露天设置。

条文说明
8.3.1 空调机(带制冷机,冷量在16.3kW以上)、空调器(带制冷机,冷量在16.3kW以下)、空调机组(不带制冷机)是净化空调系统最常用的重要部件,医用净化空调机组应能有效避免产生微生物二次污染、抑制机组附着微生物的滋生,且能满足医疗特定要求。它的制作及选材应满足日常进行维护方面的特点,如清洗、消毒、防锈、防腐、排水等均应有与普通常用空调设备不同的要求,本条针对这些原则提出了不同要求,大量工程实践已证实这些要求是可行的。例如:对于空调机组内不应采用淋水室,闪为淋水室中的水质很差,尤其是水中的含菌量很高,菌种很杂,故不应作为冷却段使用;空调箱(器)中加湿器的下游应有足够的距离,便于水珠充分汽化,空气吸收水分,以保证管道和过滤器不受潮。美国相关标准甚至把本条第8款中的相对湿度值降低到70%。考虑到有存水容器的喷雾式或电极式水加湿器的水质容易滋生细菌、变质,故推荐采用干蒸汽加湿器。但由于通常锅炉房生产的蒸汽中含有清洗剂、防腐剂、防垢剂等物质,使蒸汽含有不良气味,影响室内空气品质,甚至使室内人员发生加湿器热病,所以强调用干蒸汽加湿,加湿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使用专用锅炉发生二次蒸汽,且加湿器结构应便于清洁。
8.3.4 过滤器在70%额定风量下运行,其寿命可增加1倍以上,最终在经济、节能上都是合算的。
8.3.5 原规范本条为“静电空气净化装置不得作为净化空调系统的净化设施”。实践中发生过断电、断丝使其后空气含尘浓度大增的事情。日本空气清净协会的《空气净化手册》也明确说明了这一点。德国标准DIN 1946-4在“高效过滤”一节指出:“不允许使用静电除尘过滤器”,“在机组运行时不能有任何有害健康的物质释放到机组内,即使是使用抗菌过滤器或含有特殊材料的过滤器”。国内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杨明华的实验(见2010年第37届药物制剂论坛论文集)表明开机4h时,手术室内静电净化器除菌效率才66.7%。又据同济大学2008年“应用静电净化器改善室内空气品质研究”的报告,对大气自然菌的1h除菌率为79.9%,也只相当于中效过滤器一次通过的效率。根据这些年的实践,为确保安全,认为将静电装置扩大为“非阻隔式”装置是必要的。这方面还贯彻一个原则,就是把尘菌拒之于“门”外,细菌即使杀死了,如仍在室内漂浮着也是有后患的,所以“阻隔式”是必要的。同时,末级净化设施不应产生超标的有害气体(如臭氧、氮氧化物等),不应产生电磁辐射,不应有促使微生物变异和增加抗药性的可能。这是本次修订根据有些微生物专家的实验结果而特别说明的。
    实施与检查:
    检查设计说明与图纸,检查现场。
    以有无经过审核的图纸和验收检查报告为依据。
8.3.6 原规范规定Ⅳ级手术室和Ⅲ、Ⅳ级辅房可用亚高效过滤器,但很少有医院这样用,这次本条作了更细的划分,给出最低要求。这只是对设计者的一种提醒:有这种可能性,还需要设计者仔细考量设计条件。关于各类过滤器名称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 14295和《高效空气过滤器》GB/T 13554标准,A类高效过滤是最低一档高效过滤器,其钠焰法效率为99.9%~99.99%,相当于≥0.5μm的微粒计数效率在99.99%上下。末级过滤装置可以是一道或两道过滤器或者过滤器与阻漏层组合。
8.3.7 对≥0.5μm的微粒计数效率不低于60%即Z1中效过滤器。
8.3.8 对≥0.5μm的微粒计数效率不低于40%即Z2中效过滤器。
8.3.9 本条规定视大气尘浓度的近几年统计平均值确定新风过滤级数,这比原规范只规定粗、中、亚高一种模式更合适,这种做法和温湿度按多年统计值考虑是相当的。要指出的是,刚公布的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要到2016年才正式实施。所以标准中直接给出数值,没有PM 10数值的地方可用TSP的数值,因为对于过滤器容尘来说,用总悬浮颗粒物更好,所以如有总悬浮颗粒物数据,建议采用此数据。但此后主要给出PM 10数据,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约比PM 10高1倍,常有沙尘的西北地区要高几倍。德国标准EN 13779也有类似加强新风过滤的规定。
    条文中计重效率≥30%的过滤器(网),相当于国标中(C4粗效过滤器(网)中的高档次而接近C3的过滤器(网),计数效率(≥0.5μm)≥60%的过滤器,相当于国标中Z1中效及以上的过滤器,计数效率(≥0.5μm)≥70%、80%的过滤器,相当于国标中GZ高中效及以上的过滤器。
8.3.10 选用过滤器时不仅要关注过滤器的效率和生产厂家,还应注意其阻力。目前国内不仅有低阻中效、亚高效过滤器,还有超低阻高中效过滤器和低阻高效过滤器,以及低阻力的过滤器组合结构,这些将改变对净化系统的传统评价,也是节能的有效措施之一,因此本条予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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