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10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17 主要部件性能

6.17.1 系统的主要部件应釆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6.17.2 系统使用电池的充放电性能应满足6.5的要求。
6.17.3 系统应在电池与充、放电回路间及主电输入回路加熔断器或其他保护装置,熔断器的电流值标示应清晰;直流和交流熔断器应分型标示(直流DC、交流AC),标示字体高度应不小于2mm,且清晰可见。
6.17.4 系统内各设备的接地端子应标示清晰。
6.17.5 系统的各类设备外壳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28)制造,内部接线和外部接线应符合GB7000.1—2007中第5章的要求。
6.17.6 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系统各设备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其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温度不超过50℃。
6.17.7 指示灯应标注出功能,在不大于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指示灯应在3m处清晰可见。
6.17.8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