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3.1 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2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 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 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 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5 检查屏蔽功能。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款检查。
9 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3.3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规范第4.3.2条中第2、6、7款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条文说明
本节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这些功能是必备的,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必须逐项检查,应全部满足要求并记录。对产品说明书的其他功能,如产品说明书有规定,在调试时就应逐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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