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65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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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消防宣传与培训

7.4.1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7.4.2 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7.4.3 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启蒙教育,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
7.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7.4.5 应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7.4.6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7.4.6.1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7.4.6.2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7.4.6.3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7.4.6.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7.4.6.5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7.4.6.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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