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65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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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7.9.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9.2.1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7.9.2.2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7.9.2.3 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7.9.2.4 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7.9.2.5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7.9.2.6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9.2.7 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9.2.8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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