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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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4.17.1 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启动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源的主电源。
4.17.2 按下述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并观察其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电池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况,做好记录,显示情况应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相符,并满足要求。
     1 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且应在5s内完成应急转换。
     2 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3 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4 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5s内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5 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应急电源应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3 断开应急电源的负载,按下列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保护功能,并做好记录:
     1 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其他回路输出电压应正常。
     2 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应急电源应能自动停止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出,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3 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出应急电源输出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其他两相应能正常工作,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4 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设计应急工作时间的1.5倍,且不小于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7.5 使应急电源充电回路与电池之间、电池与电池之间连线断线,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本节规定强调了对消防设备用的应急电源的调试。国内近年来不少消防工程中使用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电源能及时切换保障消防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调试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节第 4.17.1~4.17.5 条的步骤进行调试,这样就可以满足规范要求。特别是对应急工作时间的调试,要在应急电源接上满负载后进行,才能保障应急电源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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