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8
5.7 孔口
5.7.1 地下工程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应采取防地面水倒灌的措施。人员出入口高出地面的高度宜为500mm,汽车出入口设置明沟排水时,其高度宜为150m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5.7.2 窗井的底部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时,窗并的底板和墙应做防水处理,并宜与主体结构断开(图5.7.2)。
图5.7.2 窗井防水构造
1—窗井;2—主体结构;3—排水管;4—垫层
5.7.3 窗井或窗井的一部分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时,窗井应与主体结构连成整体,其防水层也应连成整体,并应在窗井内设置集水井(图5.7.3)。
图5.7.3 窗井防水构造
1—窗井;2—防水层;3—主体结构;4—防水层保护层;5—集水井;6—垫层
5.7.4 无论地下水位高低,窗台下部的墙体和底板应做防水层。
5.7.5 窗井内的底板,应低于窗下缘300mm。窗井墙高出地面不得小于500mm。窗井外地面应做散水,散水与墙面间应采用密封材料嵌填。
5.7.6 通风口应与窗井同样处理,竖井窗下缘离室外地面高度不得小于500mm。
条文说明
5.7.1 十年来的实践表明,原定的出入口高出地面的高度偏低,时常造成孔口倒灌现象,现予以适当加高。
5.7.2 窗井的底部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时,为了方便施工,降低造价,利于泄水,窗井的底板和墙宜与主体断开,以免窗井底部积水流入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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