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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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地下连续墙

8.3.1 地下连续墙应根据工程要求和施工条件划分单元槽段,宜减少槽段数量。墙体幅间接缝应避开拐角部位。
8.3.2 地下连续墙用作主体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地下连续墙不应直接用于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地下工程墙体。单墙用于地下工程墙体时,应使用高分子聚合物泥浆护壁材料。
      2 墙的厚度宜大于600mm。
      3 应根据地质条件选择护壁泥浆及配合比,遇有地下水含盐或受化学污染时,泥浆配合比应进行调整。
      4 单元槽段整修后墙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不宜大于50mm。
      5 浇筑混凝土前应清槽、置换泥浆和清除沉渣,沉渣厚度不应大于100mm,并应将接缝面的泥皮、杂物清理干净。
      6 钢筋笼浸泡泥浆时间不应超过10h,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
      7 幅间接缝应采用工字钢或十字钢板接头,锁口管应能承受混凝土浇筑时的侧压力,浇筑混凝土时不得发生位移和混凝土绕管。
      8 胶凝材料用量不应少于400kg/m³,水胶比应小于0.55,坍落度不得小于180mm,石子粒径不宜大于导管直径的1/8。浇筑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为1.5~3m,在槽段端部的浇筑导管与端部的距离宜为1~1.5m,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冬期施工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墙顶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50%时,不得受冻。
      9 支撑的预埋件应设置止水片或遇水膨胀止水条(胶),支撑部位及墙体的裂缝、孔洞等缺陷应采用防水砂浆及时修补;墙体幅间接缝如有渗漏,应采用注浆、嵌填弹性密封材料等进行防水处理,并应采取引排措施。
     10 底板混凝土应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停止降水,并应将降水井封堵密实。
     11 墙体与工程顶板、底板、中楼板的连接处均应凿毛,并应清洗干净,同时应设置1~2道遇水膨胀止水条(胶),接驳器处宜喷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或涂抹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8.3.3 地下连续墙与内衬构成的复合式衬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用作防水等级为一、二级的工程;
      2 应根据基坑基础形式、支撑方式内衬构造特点选择防水层;
      3 墙体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8.3.2条第3~10款的规定,并应按设计规定对墙面、墙缝渗漏水进行处理,并应在基面找平满足设计要求后施工防水层及浇筑内衬混凝土;
      4 内衬墙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浇筑,施工缝、变形缝和诱导缝的防水措施应按本规范表3.3.1-1选用,并应与地下连续墙墙缝互相错开。施工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和5.1节的有关规定。
8.3.4 地下连续墙作为围护并与内衬墙构成叠合结构时,其抗渗等级要求可比本规范第4.1.4条规定的抗渗等级降低一级;地下连续墙与内衬墙构成分离式结构时,可不要求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抗渗等级。

条文说明
8.3.2 采用地下连续墙既做工程周围土体的支护,又兼做地下工程的内衬时,作为永久性结构的一部分,无疑对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程周期、充分利用地下空间都极为有利。但由于地下连续墙的钢筋混凝土是在泥浆中浇筑,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因素较多,从耐久性考虑较不利,加上连续墙幅间接缝的防水处理难度较大,从耐久性要求,通常不适合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地下工程。但也不强行限制,因为不少地铁车站已采用单层地下墙为主体结构,且防水效果尚好,尤其在强调采用高分子稳定浆液作为护壁泥浆时,混凝土的质量,包括耐久性得到提高,故规定为不宜用作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地下工程中。根据修改后防水等级适用范围的规定,有的工程各部位防水等级可有差别,故不能说采用地下连续墙做内衬的整个工程均为防水等级为二级以下的工程。当其工程顶、底板的防水等级要求较高,而墙面防水等级较低或受施工环境限制时,则可使用地下连续墙直接作主体结构的墙体。
    地下连续墙直接作为主体结构的墙体时,需要有一定的厚度才能保证工程达到所要求的防水等级。根据近年来工程实践经验,其厚度以不小于0.6m为宜。
    成槽精度越高,对防水越有利,但施工难度加大,根据目前的施工水平提出“整修后墙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不宜大于50mm”的要求。
    幅间接缝是防水的薄弱环节,根据工程实践提出两种较好的形式。锁口管的质量也是影响幅间接缝防水质量的一个因素,所以条文中也对此作了相应要求。
    在强调工程耐久性与设计使用寿命的今天,单层地下连续墙直接用于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地下工程的墙体的做法是不符合耐久性设计要求的,因此将“不宜”改为“不应”,并规定只有用“高分子聚合物作为护壁泥浆”才可以采用地下连续墙作为单墙结构墙体。
    有关水泥用量的提法已不合适,应提胶凝材料才合理。由于水泥可以是纯硅,也可以为普硅,强度等级可以为42.5级、52.5级(尤其沿海地区)。原规定水泥用量超400kg/m³,绝对没必要,强度会太高。实践表明,胶凝材料≥400kg/m³较为合适,原先坍落度规定200±20mm,应取消上限,目前为配置高流态的混凝土,坍落度可以大于250mm,使其流动性、保水性都好,且宜提扩展度指标,而随着未来深基础工程增多,地下墙超深时必须使用高坍落度、大扩展度的自密实混凝土。
    顶板,底板的防水措施与本节关系不大,故作删除。
8.3.3 地下连续墙作为复合衬砌的一部分,不直接作为主体结构的墙体使用,而主体结构用防水混凝土浇筑时,可用做防水等级为一、二级工程。但应指出,由于地下连续墙和直接作主体结构的墙体在板的位置上的钢筋连为一体,此处防水如处理不好,极易形成渗漏水通道,而一旦直接作主体结构的墙体渗漏,很难找出渗漏水点,因此直接作主体结构的墙体,特别是这些细部构造的施工更要精心。
    为了解决地下连续墙与直接作主体结构的墙体因钢筋相连造成防水难度加大这一问题,目前有些工程直接作主体结构的墙体与地下连续墙已不相连,在两者之间的塑料防水板防水层可以连续铺设形成一个完整的防水层,防水效果很好,故本条第3款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
8.3.4 针对地下墙与内衬墙构成叠合结构墙,且埋设较深(至结构底板长过20m)时,若完全按照4.1.4条中混凝土抗渗等级与埋深的对应关系来要求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势必会因追求混凝土高的抗渗等级而降低它的坍落度或扩展度(除非用代价很高的高效减水剂等措施),影响实际的浇筑密实性,显然是不合理的。在结合诸多工程实践和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抗渗等级降低一级”的规定。至于地下墙作为分离式结构的临时围护墙时,显然就不能按防水混凝土那样要求其抗渗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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