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9.1 一般规定

9.1.1 渗漏水治理前应掌握工程原防水、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资料。
9.1.2 渗漏水治理施工时应按先顶(拱)后墙而后底板的顺序进行,宜少破坏原结构和防水层。
9.1.3 有降水和排水条件的地下工程,治理前应做好降水、排水工作。
9.1.4 治理过程中应选用无毒、低污染的材料。
9.1.5 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劳动保护应符合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规定。
9.1.6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应由防水专业设计人员和有防水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条文说明
9.1.1 在渗漏水治理前,熟悉掌握工程的原防排水设计、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对原防排水的位置,施工中的防水设计变更,材料选择做到心中有数,可为治理时的方案制定带来帮助。
9.1.3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中要重视排水工作,主要是将水量大的渗漏水排走,目的是减小渗漏水压,给防水创造条件。排水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自流排水,另一种是机械排水,当地形条件允许时尽可能采取自流排水,只有受到地形条件限制的时候,才将渗漏水通过排水沟引至集水井内,用水泵定期将水排出。
9.1.4 防水堵漏时,应尽量选用无毒或低毒的防水材料,以保护施工人员身体和周围环境。为防止污染环境,除了对现场废水、废液妥善处理外,施工时还应对周围饮用水源加强监测。
9.1.6 防水施工是技术性强、标准要求较高的防水材料再加工过程,应由有资质等级证书的防水专业施工队伍来承担,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发的上岗证方可进行施工。虽然我国的建筑防水从业人员迅猛发展,各类防水专业施工队伍形成了一定规模,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施工队伍良莠不齐的问题,不少从业人员中,真正了解建筑防水工程的构造、材料特点、使用方法以及具备施工操作技能的人员很少,并且民工队伍较多,很难确保堵漏工程的质量,有的工程经过几个施工队伍处理后还存在渗水的现象。为保证国家财产不受重大损失和确保堵漏工程的质量,防水工作应由专业设计人员和具有防水资质的专业队伍来完成。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