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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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电气

7.3.1 电影院用电负荷和供电系统电压偏移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电影院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级电影院(不包括空气调节设备用电)、乙级特大型电影院的消防用电,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的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均应为三级负荷;
      2 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的蓄电池作备用电源;
      3 对于特级和甲级电影院供电系统,其照明和电力的电压偏移均应为±5%。
7.3.2 疏散应急照明中疏散通道上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观众厅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室、配电室以及其他设备用房的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的照度。电影院其他房间的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7.3.3 乙级及乙级以上电影院观众厅照明宜平滑或分档调节明暗。
7.3.4 乙级及乙级以上电影院应设踏步灯或座位排号灯,其供电电压应为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
7.3.5 观众厅及放映机房等处墙面及吊顶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绝缘电缆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7.3.6 放映机房专用工艺电源应按照放映设备及配套的音响设备确定。
7.3.7 放映机房、保安监控设备用房及其他弱电系统控制机房内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7.3.8 电影院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3.1 作为人员密集的场所,从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考虑延长了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
    对照明设备、电力设备包括工艺用电设备实际端电压的规定。此规定是为了避免电压偏差过大对设备使用工作运行状态、使用寿命和能耗的不利影响。
7.3.2 作为整个建筑物安全运行的动力设备机房、消防设备机房在发生火灾事故时仍应继续工作。作为人员密集的场所,从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考虑,并参照国内其他规范的规定。
7.3.8 电影还声的设备外壳接地属于屏蔽接地,其功能在于将干扰源产生的电场限制在设备金属屏蔽层内部,并将感应所产生的电荷传入大地。电影院接地技术要求及措施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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