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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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急诊部用房

5.3.1 急诊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便于急救车、担架车、轮椅车的停放;
      2 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
      3 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
      4 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
5.3.2 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2 急救部分应设抢救、抢救监护等用房;
      3 急诊部分应设诊查、治疗、清创、换药等用房;
      4 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验、X线检查、功能检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
      5 输液室应由治疗间和输液间组成。
5.3.3 当门厅兼用于分诊功能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4.00㎡。
5.3.4 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不应小于每床30.00㎡,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2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3.5 抢救监护室内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
5.3.6 观察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
      2 可设置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单元,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入口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
      3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条文说明
5.3.1 本条强调了急诊部在总体布局、与医院其他部门的联系、内部布局等方面的要求。门诊部和急诊部可共用部分医疗设施,大部分门诊、急诊患者需要到医技科室进行检查和治疗,很多急诊患者需立即手术治疗,所以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等均应有便捷的联系。此外,本条还反映了现代医院急诊部的新趋势,如为了应对病情轻重、性质不同的患者,而将急诊和急救分区设置,直升机停机坪与急诊部应有快捷通道等要求。
5.3.6 为避免院内感染,提出了根据需要设隔离观察室或单元的要求,并对隔离观察室或单元及医用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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