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6.2 给水
6.2.1 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6.2.2的规定。
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
注:1 医务人员的用水量包括手术室、中心供应等医院常规医疗用水;
2 道路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2 道路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6.2.3 锅炉用水和冷冻机冷却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等应根据工艺确定。
6.2.4 烧伤病房、中心(消毒)供应室等场所的供水,应根据医院工艺要求设置供水点。
6.2.5 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 护士站、治疗室、中心(消毒)供应室、监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 产房、手术刷手池、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4 诊室、检验科等房间的洗手盆;
5 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
6.2.6 采用非手动开关的用水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宜采用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
2 护士站、治疗室、洁净室和消毒供应中心、监护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膝动或肘动开关水龙头。
3 产房、手术刷手池、洁净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
4 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应按本条第1款~第3款要求选择水龙头或冲洗阀。
6.2.4 烧伤病房、中心(消毒)供应室等场所的供水,应根据医院工艺要求设置供水点。
6.2.5 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 护士站、治疗室、中心(消毒)供应室、监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 产房、手术刷手池、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4 诊室、检验科等房间的洗手盆;
5 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
6.2.6 采用非手动开关的用水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宜采用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
2 护士站、治疗室、洁净室和消毒供应中心、监护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膝动或肘动开关水龙头。
3 产房、手术刷手池、洁净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
4 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应按本条第1款~第3款要求选择水龙头或冲洗阀。
条文说明
6.2.2 本条给出的用水量定额,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作了相应的修改。
6.2.3 锅炉用水和空调冷冻机冷却循环水的补充,与锅炉用水和空调冷冻机冷却循环水工艺设计及当地的水质和气象条件有关,无法给出确定的设计用水指标,应根据具体设计项目中锅炉和空调冷却循环水系统冷却塔以及水质气象资料计算确定。
6.2.4 在医院建设工程中,有不少部位要求设置用水点或冲洗水龙头,因医院设备或者使用要求的差异而不尽相同,设计中应按医疗工艺的要求确定。本条仅列出常有用水点的烧伤病房和中心(消毒)供应室,其他部位应根据医疗工艺确定。
6.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非手动开关涵盖自动水龙头和冲洗阀,肘动、膝动和脚动(踏)开关或水龙头等。
6.2.3 锅炉用水和空调冷冻机冷却循环水的补充,与锅炉用水和空调冷冻机冷却循环水工艺设计及当地的水质和气象条件有关,无法给出确定的设计用水指标,应根据具体设计项目中锅炉和空调冷却循环水系统冷却塔以及水质气象资料计算确定。
6.2.4 在医院建设工程中,有不少部位要求设置用水点或冲洗水龙头,因医院设备或者使用要求的差异而不尽相同,设计中应按医疗工艺的要求确定。本条仅列出常有用水点的烧伤病房和中心(消毒)供应室,其他部位应根据医疗工艺确定。
6.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非手动开关涵盖自动水龙头和冲洗阀,肘动、膝动和脚动(踏)开关或水龙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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