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3 门诊部

7.3.1 门诊部应采用自然通风。当采用采暖系统时,候诊区、办公室等的冬季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夏季空调设计温度不宜高于26℃。
7.3.2 当医院的门厅采用空调时应减少室外空气流入,并应维持室内定向的空气流动和热环境。中庭式的门厅,宜采用分层空调,冬季可设置其他补充采暖装置。
7.3.3 候诊区的空调系统,应结合平面布局使空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其中,小儿科候诊室和诊室对其他区域应为正压。隔离诊室及其候诊前室应采用单独的空调系统,其回风应有中效(含)以上的过滤器。当与其他诊室为同一空调系统时,应单独设回(排)风,并应维持室内负压。
7.3.4 化验室、处置室、换药室等污染较严重的场所,应设局部排风。
7.3.5 诊室的空调温度宜高于候诊区1℃~2℃。

条文说明

7.3.3 为防止院内感染,候诊区应结合平面规划维持正确的空气流向。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