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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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安全电源系统

8.5.1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内,任一导体上的电压下降值高于标准电压10%时,安全电源应自动启动。安全电源的分类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表8.5.1  安全电源的分类
表8.5.1  安全电源的分类
8.5.2 当主电源故障时,下列场所应由安全电源提供最低照度的照明用电。安全照明系统切换时间不应超过15s:
      1 疏散通道以及出口指示照明; 
      2 安全电源和正常电源的配电装置及其控制装置所在场所; 
      3 拟装重要医疗设备的房间,每个房间应至少有1个由安全电源供电的灯具; 
      4 在1类医疗场所,每个房间宜有1个由安全电源供电的灯具; 
      5 在2类医疗场所,电源应至少能提供50%的照度。
条文说明
8.5.1 本规范安全电源的要求较以往的规范要求要高。根据恢复供电的时间,确定了三类安全电源(IEC原文中称为Safety services)。安全电源切换时间分别为小于或等于0.5s、小于或等于15s、大于15s。其中切换时间大于15s的安全电源所带负荷是本次规范编制中新提出的要求。这些负荷是医院保证各系统正常运行的后勤保证系统。 
    关于安全电源是采用第二路市电或自备发电,规范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设计者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我国幅员辽阔,各医院的规模、标准相差较大。本规范是基本的标准,有条件的医院应在两路市电的基础上设置自备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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