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上节
下节
查找
检索
灭火器维修 XF95-2015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搜索
5.1 维修场所
5.1.1 灭火器维修用房应满足授权维修灭火器的种类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00m
2
。
5.1.2 维修场所应设置水压试验区域、灭火剂充装区域、产品的报废区域、可更换零部件仓库和维修后的成品仓库。灭火剂充装应在室内进行。
5.1.3 储存和充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应与用水区域隔离。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上一节:
5 维修条件
下一节:
5.2 维修设备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