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 XF95-2015
6.6 更换零部件
6.6.1 维修机构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灭火器装配图样和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进行部件更换。灭火器气瓶(筒体)不可更换。
6.6.2 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保持一致。零部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应保持检验记录。
6.6.3 有下列缺陷的零部件应作更换:
a) 器头或阀门有明显的裂纹和损伤、阀杆变形、弹簧锈蚀、密封件破损、超压保护装置损坏、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b)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c) 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有肉眼可见的缺陷;
d) 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
e) 压力指示器,若卸压后指示不在零位、指示区域不清晰、外表面有变形、损伤等缺陷,或示值误差不符合GB 4351.1中相关的要求;
f) 喷嘴有变形、开裂、脱落、损伤等缺陷;
g) 喷射软管有变形、龟裂、断裂等缺陷;
h) 喷射控制阀(喷枪)损坏;
i) 水基型灭火器的滤网有损坏;
j) 贮气瓶的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GB 4351.1或GB 8109中规定的要求;
k) 橡胶和塑料零部件有变形、变色、龟裂或断裂等缺陷;
l)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和喷枪的固定装置有损坏;
m) 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斥水性不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规定的要求,或有外来杂质,或存在其他任何疑问;
n)洁净气体灭火剂和二氧化碳灭火剂的纯度、含水率不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规定的要求。
6.6.4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筒体),若外部有部分涂层脱落,但无锈蚀时,允许补加涂层,补加涂层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补加涂层不应覆盖铭牌。
6.6.5 每次维修时,下列零部件应作更换:
a) 密封片、圈、垫等密封零件;
b) 水基型灭火剂;
c)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膜片。
6.6.2 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保持一致。零部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应保持检验记录。
6.6.3 有下列缺陷的零部件应作更换:
a) 器头或阀门有明显的裂纹和损伤、阀杆变形、弹簧锈蚀、密封件破损、超压保护装置损坏、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b)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c) 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有肉眼可见的缺陷;
d) 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
e) 压力指示器,若卸压后指示不在零位、指示区域不清晰、外表面有变形、损伤等缺陷,或示值误差不符合GB 4351.1中相关的要求;
f) 喷嘴有变形、开裂、脱落、损伤等缺陷;
g) 喷射软管有变形、龟裂、断裂等缺陷;
h) 喷射控制阀(喷枪)损坏;
i) 水基型灭火器的滤网有损坏;
j) 贮气瓶的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GB 4351.1或GB 8109中规定的要求;
k) 橡胶和塑料零部件有变形、变色、龟裂或断裂等缺陷;
l)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和喷枪的固定装置有损坏;
m) 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斥水性不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规定的要求,或有外来杂质,或存在其他任何疑问;
n)洁净气体灭火剂和二氧化碳灭火剂的纯度、含水率不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规定的要求。
6.6.4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筒体),若外部有部分涂层脱落,但无锈蚀时,允许补加涂层,补加涂层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补加涂层不应覆盖铭牌。
6.6.5 每次维修时,下列零部件应作更换:
a) 密封片、圈、垫等密封零件;
b) 水基型灭火剂;
c)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膜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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