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47-2004
1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1.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1.5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3.1.6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3.1.7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3.1 一般规定
3.1.1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1.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1.5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3.1.6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3.1.7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条文说明
3.1.1 本条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规定了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分两种类型,即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国外标准也是这样进行分类,如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18条§1:“干粉灭火设备,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两种型式;固定式干粉灭火设备又分为全保护区喷放方式和局部喷放方式两种类型”。二是规定了两种系统的选用原则。
关于全淹没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应用,美国标准《干粉灭火系统标准》NFPA 17-1998§4-1:“全淹没灭火系统只有在环绕火灾危险有永久性密封的空间处采用,这样的空间内能足以构成所要求的浓度,其不可关闭的开口总面积不能超过封闭空间的侧面、顶面和底面总内表面积的15%。不可关闭开口面积超过封闭空间的总内表面积的15%时,应采用局部应用系统保护”。英国标准《室内灭火装置和设备·干粉系统规范》BS 5306 :pt7-1988 § 14:“能用全淹没系统扑灭的火灾是包括可燃液体和固体的表面火灾”;§ 18 :“能用局部应用系统扑灭或控制的火灾是含有可燃液体和固体的表面火灾”。
应该指出,在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具体选型由设计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1.2 本条规定了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应用条件。第1款等效采用国外标准数据(见3.1.1条说明)。第2款等效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第3.1.2条数据。
规定“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不应设在底面”出于以下考虑:国家标准规定干粉灭火剂的松密度大于或等于0.80g/mL(kg/L),若设计浓度按0.65kg/m³计算,则体积为0.81L。因目前国内厂家没提供驱动气体系数数据,现按日本消防法施行规则§4数据:1kg干粉灭火剂需要40L标准状态下氮气(标准状态下氮气密度为1.251g/L),那么0.65 kg干粉灭火剂需要26L(32.526g)氮气;如是,粉雾的密度为25.5g/L [(650+32.526)g/(26+0.81)L],显然比空气重(标准状态下空气密度为1.293g/L,常态下空气密度更小)。另外,一般都是从上向下喷射,带有一定动能和势能,很容易在底面扩散流失,影响灭火效果。故作此规定。
干粉灭火系统是依靠驱动气体(惰性气体)驱动干粉的,干粉固体所占体积与驱动气体相比小得多,宏观上类似气体灭火系统,因此,可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数据。防护区围护结构具有一定耐火极限和强度是保证灭火的基本条件。
3.1.3 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应用条件。参照国内气体灭火系统规范制定。其中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是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16668-1996中的数据。
这里容器缘口是指容器的上边沿,它距液面不应小于150mm;150 mm是测定喷头保护面积等参数的试验条件。是为了保证高速喷射的粉体流喷到液体表面时,不引起液体的飞溅,避免产生流淌火,带来更大的火灾危险,所以应遵循该试验条件。
3.1.4 喷射干粉前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的目的是防止引起爆炸。同时,也可防止淡化干粉浓度,影响灭火。
3.1.5 扑灭BC类火灾的干粉中较成熟和经济的是碳酸氢钠干粉,故予推荐;ABC干粉固然也能扑灭BC类火灾,但不经济,故不推荐用ABC干粉扑灭BC类火灾。扑灭A类火灾只能用ABC干粉,其中较成熟和经济的是磷酸铵盐干粉,所以扑灭A类火灾推荐采用磷酸铵盐干粉。
3.1.6 组合分配系统是用一套干粉储存装置同时保护多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同时着火的概率很小,不需考虑同时向各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释放干粉灭火剂;但应考虑满足任何干粉用量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灭火需要。组合分配系统的干粉储存量,只有不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才能够满足这种需要。提请注意:防护区体积最大,用量不一定最多。
3.1.7 本条规定了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最大限度、备用灭火剂的设置条件、数量和方法。
1 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大于8个是基于我国现状的暂定数据。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为5个以上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是等效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干粉系统·pt2:设计、安装与维护》EN 12416-2 : 2001 § 7的数据;48h内不能恢复时应有备用量是参照《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确定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的数量和系统恢复时间是设置备用灭火剂的两个并列条件,只要满足其一,就应设置备用量。
应该指出,设置备用灭火剂不限于这两个条件,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火灾危险性大或为重要场所时,为了不间断保护,也可设置备用灭火剂。
2 灭火剂备用量是为了保证系统保护的连续性,同时也包含扑救二次火灾的考虑,因此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3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与系统管网相连,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起到连续保护作用。当主用干粉储存容器不能使用时,备用干粉储存容器能够立即投入使用。
关于全淹没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应用,美国标准《干粉灭火系统标准》NFPA 17-1998§4-1:“全淹没灭火系统只有在环绕火灾危险有永久性密封的空间处采用,这样的空间内能足以构成所要求的浓度,其不可关闭的开口总面积不能超过封闭空间的侧面、顶面和底面总内表面积的15%。不可关闭开口面积超过封闭空间的总内表面积的15%时,应采用局部应用系统保护”。英国标准《室内灭火装置和设备·干粉系统规范》BS 5306 :pt7-1988 § 14:“能用全淹没系统扑灭的火灾是包括可燃液体和固体的表面火灾”;§ 18 :“能用局部应用系统扑灭或控制的火灾是含有可燃液体和固体的表面火灾”。
应该指出,在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具体选型由设计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1.2 本条规定了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应用条件。第1款等效采用国外标准数据(见3.1.1条说明)。第2款等效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第3.1.2条数据。
规定“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不应设在底面”出于以下考虑:国家标准规定干粉灭火剂的松密度大于或等于0.80g/mL(kg/L),若设计浓度按0.65kg/m³计算,则体积为0.81L。因目前国内厂家没提供驱动气体系数数据,现按日本消防法施行规则§4数据:1kg干粉灭火剂需要40L标准状态下氮气(标准状态下氮气密度为1.251g/L),那么0.65 kg干粉灭火剂需要26L(32.526g)氮气;如是,粉雾的密度为25.5g/L [(650+32.526)g/(26+0.81)L],显然比空气重(标准状态下空气密度为1.293g/L,常态下空气密度更小)。另外,一般都是从上向下喷射,带有一定动能和势能,很容易在底面扩散流失,影响灭火效果。故作此规定。
干粉灭火系统是依靠驱动气体(惰性气体)驱动干粉的,干粉固体所占体积与驱动气体相比小得多,宏观上类似气体灭火系统,因此,可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数据。防护区围护结构具有一定耐火极限和强度是保证灭火的基本条件。
3.1.3 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应用条件。参照国内气体灭火系统规范制定。其中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是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16668-1996中的数据。
这里容器缘口是指容器的上边沿,它距液面不应小于150mm;150 mm是测定喷头保护面积等参数的试验条件。是为了保证高速喷射的粉体流喷到液体表面时,不引起液体的飞溅,避免产生流淌火,带来更大的火灾危险,所以应遵循该试验条件。
3.1.4 喷射干粉前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的目的是防止引起爆炸。同时,也可防止淡化干粉浓度,影响灭火。
3.1.5 扑灭BC类火灾的干粉中较成熟和经济的是碳酸氢钠干粉,故予推荐;ABC干粉固然也能扑灭BC类火灾,但不经济,故不推荐用ABC干粉扑灭BC类火灾。扑灭A类火灾只能用ABC干粉,其中较成熟和经济的是磷酸铵盐干粉,所以扑灭A类火灾推荐采用磷酸铵盐干粉。
3.1.6 组合分配系统是用一套干粉储存装置同时保护多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同时着火的概率很小,不需考虑同时向各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释放干粉灭火剂;但应考虑满足任何干粉用量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灭火需要。组合分配系统的干粉储存量,只有不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才能够满足这种需要。提请注意:防护区体积最大,用量不一定最多。
3.1.7 本条规定了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最大限度、备用灭火剂的设置条件、数量和方法。
1 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大于8个是基于我国现状的暂定数据。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为5个以上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是等效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干粉系统·pt2:设计、安装与维护》EN 12416-2 : 2001 § 7的数据;48h内不能恢复时应有备用量是参照《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确定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的数量和系统恢复时间是设置备用灭火剂的两个并列条件,只要满足其一,就应设置备用量。
应该指出,设置备用灭火剂不限于这两个条件,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火灾危险性大或为重要场所时,为了不间断保护,也可设置备用灭火剂。
2 灭火剂备用量是为了保证系统保护的连续性,同时也包含扑救二次火灾的考虑,因此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3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与系统管网相连,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起到连续保护作用。当主用干粉储存容器不能使用时,备用干粉储存容器能够立即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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