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47-2004
3.4 预制灭火装置
3.4.1 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 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 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 MPa。
3.4.2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
3.4.3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1 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 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 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 MPa。
3.4.2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
3.4.3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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