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以及过电流和过电压等故障情况的要求。
3.1.2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
3.1.3 在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的电器和绝缘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高压电器的技术要求》GB/T 20635的有关规定。当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海拔高度的影响。
3.1.4 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和《低压电气装置》(或《建筑物电气装置》)GB/T 16895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
3.1.2 配电装置相序一致,既便于安装、检修,又能确保运行安全。考虑到工程中要求各回路的相序排列都一致有实际困难,故采用“宜”。
3.1.3 当海拔超过1000m时,选用的高压电器、电瓷产品的外部应绝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高压电器的技术要求》GB/T 20635的有关规定。
在高海拔地区使用的高压电器设备外绝缘的额定耐受电压水平采用下列公式修正:
式中:U——使用于高海拔地区的高压电器设备在海拔1000m以下地区试验时的耐受电压(kV);
KH——外绝缘强度的高海拔校正因数,可由式(2)求得;
U0——高压电器设备的额定耐受电压(kV)。
式中:H——海拔(m);
为了简单起见,指数m0取下述确定值:
m0=1,适用于雷击冲击、工频及操作冲击干试验电压;
m0=0.9,适用于直流电压;
m0=0.8,适用于工频湿试验电压、操作冲击湿试验电压;
m0=0.7,适用于无线电干扰电压。
当海拔超过1000m时,每超过100m导体温度增加0.4℃,同时,自海拔1000m开始随海拔高度的增加相应的温度递减率为0.5℃/100m。因此,可以认为由于气温降低值足以补偿导体因海拔增高、空气稀薄而造成的温度升高的影响,故在高压电器使用于高海拔地区的技术要求中阐明,在实际使用中,其额定电流值可以保持不变。
3.1.4 对于不同的接地系统接地要求不同,如采用电气分隔和安全特低电压(SELV)保护方式的低压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允许接地;TN、TT和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自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接地方式。变电所的接地要求很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安全要求,因此还需要满足由IEC TC64转化的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GB/T 16895或《低压电气装置》GB/T 16895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2008年前由IEC TC64转化的标准名称为《建筑物电气装置》GB/T 16895系列标准;2008年后由IEC TC64转化的标准名称为《低压电气装置》GB/T 16895系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