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本规范不适用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1.0.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1.0.4 在进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按工程整体要求,进行全面规划,协调统一外部防雷措施和内部防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采用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措施进行综合防护。
1.0.6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环境因素、雷电活动规律、设备所在雷电防护区和系统对雷电电磁脉冲的抗扰度、雷击事故受损程度以及系统设备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0.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电子信息设备的应用已深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电子、微电子装备已在各行业大量使用。由于这些系统和设备耐过电压能力低,特别是雷电高电压以及雷电电磁脉冲的侵入所产生的电磁效应、热效应都会对信息系统设备造成干扰或永久性损坏。每年我国电子设备因雷击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惊人。因此电子信息系统对雷电灾害的防护问题越来越突出。
由于雷击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雷击强度的随机性,因此对雷击损害的防范难度很大,要达到阻止和完全避免雷击损害的发生是不可能的。国家标准《雷电防护》GB/T 21714(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62305)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就已明确指出,建筑物安装防雷装置后,并非万无一失。所以按照本规范要求安装防雷装置和采取防护措施后,只能将雷电灾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大大减小被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遭受雷击损害的风险。
1.0.2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和场所的雷电防护问题,由有关行业标准解决。
1.0.3 雷电防护设计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这就是说,凡是雷电可能侵入电子信息系统的通道和途径,都必须预先考虑到,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尽量将雷电高电压、大电流堵截消除在电子信息设备之外,对残余雷电电磁影响,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疏导入大地,这样才能达到对雷电的有效防护。
1.0.4 在进行防雷工程设计时,应认真调查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所在地点的地理、地质以及土壤、气象、环境、雷电活动、信息设备的重要性和雷击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对现场的电磁环境进行风险评估,这样,才能以尽可能低的造价建造一个有效的雷电防护系统,达到合理、科学、经济的设计。
1.0.5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遭受雷电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直接雷击,又有雷电电磁脉冲,还有接闪器接闪后由接地装置引起的地电位反击。在进行防雷设计时,不但要考虑防直接雷击,还要防雷电电磁脉冲和地电位反击等,因此,必须进行综合防护,才能达到预期的防雷效果。
图1所示综合防雷系统中的外部和内部防雷措施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防护特点划分,内部防雷措施包含在电子信息系统设备中各传输线路端口分别安装与之适配的浪涌保护器(SPD),其中电源SPD不仅具有抑制雷电过电压的功能,同时还具有抑制操作过电压的作用。
图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综合防雷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