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12
6.2 接地装置
6.2.1 人工接地体宜在建筑物四周散水坡外大于1m处埋设,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冻土地带人工接地体应埋设在冻土层以下。水平接地体应挖沟埋设,钢质垂直接地体宜直接打入地沟内,其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并均匀布置。铜质材料、石墨或其他非金属导电材料接地体宜挖坑埋设或参照生产厂家的安装要求埋设。
6.2.2 垂直接地体坑内、水平接地体沟内宜用低电阻率土壤回填并分层夯实。
6.2.3 接地装置宜采用热镀锌钢质材料。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宜采用换土法、长效降阻剂法或其他新技术、新材料降低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6.2.4 钢质接地体应采用焊接连接。其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与扁钢(角钢)搭接长度为扁钢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
2 圆钢与圆钢搭接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3 圆钢与扁钢搭接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4 扁钢和圆钢与钢管、角钢互相焊接时,除应在接触部位双面施焊外,还应增加圆钢搭接件;圆钢搭接件在水平、垂直方向的焊接长度各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5 焊接部位应除去焊渣后作防腐处理。
6.2.5 铜质接地装置应采用焊接或热熔焊,钢质和铜质接地装置之间连接应采用热熔焊,连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
6.2.6 接地装置连接应可靠,连接处不应松动、脱焊、接触不良。
6.2.7 接地装置施工结束后,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隐蔽工程部分应有随工检查验收合格的文字记录档案。
条文说明
6.2.4 4款:扁钢和圆钢与钢管、角钢互相焊接时,除应在接触部位两侧施焊外,还应增加圆钢搭接件:此处增加圆钢搭接件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搭接头搭接长度的要求,考虑到个别施工现场制作搭接件的难度,圆钢制作更为方便。当然采用扁钢也是可以的。一般搭接件形状为“一”字形或“L”形,“L”形边长以满足要求为准。
6.2.5 考虑到焊接后强度的要求,铜材不适合于锡焊,同时异性材质的连接也不适合电焊等原因,它们的连接应采用放热熔接。除此种方法外也可采用氧焊连接的方法。
6.2.5 考虑到焊接后强度的要求,铜材不适合于锡焊,同时异性材质的连接也不适合电焊等原因,它们的连接应采用放热熔接。除此种方法外也可采用氧焊连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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