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47-200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 安全要求

7.0.1  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警报器,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门灯及干粉灭火系统永久性标志牌。
7.0.2  防护区的走道和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在30s内安全疏散。
7.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在防护区内打开。

7.0.4  防护区入口处应装设自动、手动转换开关。转换开关安装高度宜使中心位置距地面1.5m。
7.0.5  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通向室外。
7.0.6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7.0.7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管网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条文说明
7.0.1  每个防护区内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目的在于向在防护区内人员发出迅速撤离的警告,以免受到火灾或施放的干粉灭火剂的危害。防护区外入口处设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及干粉灭火剂喷放标志灯,旨在提示防护区内正在喷放灭火剂灭火,人员不能进入,以免受到伤害。
    防护区内外设置的警报器声响,通常明显区别于上下班铃声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力警铃等声响。警报声响度通常比环境噪声高30dB。设置干粉灭火系统标志牌是提示进入防护区人员,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撤离。
7.0.2  干粉灭火系统从确认火警至释放灭火剂灭火前有一段延迟时间,该时间不大于30s。因此通道及出口大小应保证防护区内人员能在该时间内安全疏散。
7.0.3  防护区的门向外开启,是为了防止个别人员因某种原因未能及时撤离时,都能在防护区内将门开启,避免对人员造成伤害。门自行关闭是使防护区内释放的干粉灭火剂不外泄,保持灭火剂设计浓度有利于灭火,并防止污染毗邻的环境。
7.0.4  封闭的防护区内释放大量的干粉灭火剂,会使能见度降低,使人员产生恐慌心理及对人员呼吸系统造成障碍或危害。因此,人员进入防护区工作时,通过将自动、手动开关切换至手动位置,使系统处于手动控制状态,即使控制系统受到干扰或误动作,也能避免系统误喷,保证防护区内人员的安全。
7.0.5  当干粉灭火系统施放了灭火剂扑灭防护区火灾后,防护区内还有很多因火灾而产生的有毒气体,而施放的干粉灭火剂微粒大量悬浮在防护区空间,为了尽快排出防护区内的有毒气体及悬浮的灭火剂微粒,以便尽快清理现场,应使防护区通风换气,但对地下防护区及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难以用自然通风的方法换气,因此,要求采用机械排风方法。
7.0.6  设置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场所,一般没有围封结构,因此只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不设门灯等设施。
7.0.7  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为防止爆炸,应消除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消除静电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接地。有关标准规定,接地线应连接可靠,接地电阻小于100Ω。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