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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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

2.4.1 低压交流电动机主回路宜由具有隔离功能、控制功能、短路保护功能、过载保护功能、附加保护功能的器件和布线系统等组成。
2.4.2 隔离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的主回路上应装设隔离电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数台电动机共用一套隔离电器:
        1)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一组电动机。
        2)由同一配电箱供电且允许无选择地断开的一组电动机。
    2 电动机及其控制电器宜共用一套隔离电器。
    3 符合隔离要求的短路保护电器可兼作隔离电器。
    4 隔离电器宜装设在控制电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无载开断的隔离电器应能防止误操作。
2.4.3 短路保护电器应与其负荷侧的控制电器和过载保护电器协调配合。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2.4.4 控制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控制电器,但当工艺需要时,一组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控制电器。
    2 控制电器宜采用接触器、起动器或其他电动机专用的控制开关。起动次数少的电动机,其控制电器可采用低压断路器或与电动机类别相适应的隔离开关。电动机的控制电器不得采用开启式开关。
    3 控制电器应能接通和断开电动机堵转电流,其使用类别和操作频率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和机械的工作制。
    4 控制电器宜装设在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过载保护电器的装设宜靠近控制电器或为其组成部分。
2.4.5 导线或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主回路导线或电缆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经常接近满载工作时,导线或电缆载流量宜有适当的裕量;当电动机为短时工作或断续工作时,其导线或电缆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额定负载持续率下的额定电流。
    2 电动机主回路的导线或电缆应按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进行校验。对于向一级负荷配电的末端线路以及少数更换导线很困难的重要末端线路,尚应校验导线或电缆在短路条件下的热稳定。
    3 绕线式电动机转子回路导线或电缆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动后电刷不短接时,其载流量不应小于转子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断续工作时,应采用导线或电缆在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2)起动后电刷短接,当机械的起动静阻转矩不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50%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35%;当机械的起动静阻转矩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50%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50%。

条文说明
2.4.1 本条为新增内容,规定了电动机主回路的组成,其中有关术语参见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全术语》GB/T 4776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2.4.2 隔离是保证安全的重要措施,规范中应予以明确规定。
    1 考虑到我国常用配电箱、柜的产品现状和实际运行经验,本款对数台电动机共用一套隔离电器的问题作了灵活规定。
    2、3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3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 16895.4第537.2条规定:隔离电气在断开位置时,其触头之间或其他隔离手段之间,应保证一定的隔离距离;隔离距离必须是看得见的,或明显地并可靠地用“开”或“断”标志指示;这种指示只有在电器每个极的断开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已经达到时才出现。半导体电器严禁用作隔离电器。在现行的国家低压电器标准中,已列入了低压空气式开关、隔离开关、隔离器、熔断器组合电器等隔离电器;低压断路器标准中亦列入了隔离型。
    按IEC标准,“手握式设备”是在正常使用时要用手握住的移动式设备;“移动式设备”是在工作时移动的设备,或在接有电源时容易从一处移至另一处的设备。请注意,没有搬运把手且重量又使人难以移动的设备(规定这一重量为18kg)应归入固定式设备。
    4 按IEC标准的规定,无载开断的隔离电器应装设在能防止无关人员接近的地点或外护物内,或者能加锁。
2.4.3 根据我国接触器和起动器的制造标准(等效采用IEC相应标准),起动器的定义是“起动和停止电动机所需要的所有开关电器与适当的过载保护电器相结合的组合电器”;过载保护电器附在起动器标准中,不再单列一项标准。接触器和起动器(包括过载保护电器)与短路保护电器(以下简称SCPD)的协调配合是上述标准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其要点如下:
    1 接触器和起动器制造厂应成套供应或推荐一种适用的SCPD,以保证协调配合的要求。
    2 过载保护电器与SCPD之间应有选择性:在两条时间—电流特性平均曲线交点所对应的电流以下,SCPD不应动作,而过载保护电器应动作,使起动器断开,起动器应无损坏。在上述电流以上,SCPD应在过载保护电器动作之前动作,起动器应满足制造厂规定的协调配合类型的条件。
    3 允许有两种协调配合类型:“1型”协调配合——要求接触器或起动器在短路条件下不应对人或周围造成危害,应能在修理或更换零件后继续使用。“2型”协调配合——要求接触器或起动器在短路条件下不应对人或周围造成危害,且应能继续使用,但允许有容易分离的触头熔焊。
    4 上述协调配合的要求,由接触器或起动器制造厂通过试验验证。
2.4.4 本条中的控制电器是指电动机的起动器、接触器及其他开关电器,而不是“控制电路电器”。
    根据起动器与短路保护电器协调配合的要求,堵转电流及以下的所有电流应由起动器分断。
    原规范“当符合控制和保护要求时,3kW及以下的电动机可采用封闭式负荷开关(铁壳开关)”易被理解为只有3kW及以下的电动机方能采用负荷开关。其实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3部分: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以及熔断器组合电器》GB 14048.3使用类别为AC-2~AC-4的隔离开关,在相应类别范围内可用作直接通断单台电动机。AC-23可偶尔通断单台电动机。
    (机械)开关——是在正常电路条件下(包括规定的过载工作条件),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并在规定的非正常电路条件下(如短路),能在规定时间内承载电流的一种机械开关电器。也就是说只要是开关就应该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只是根据其使用类别不同,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性质、能力、大小不一样。
开关按使用类别、人力操作电器的方式、隔离的适用性进行了分类,并未分出负荷开关这一类别。详见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3部分: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以及熔断器组合电器》GB 14048.3。
2.4.5 导线和电缆(以下简称导线)在连续负载、断续负载和短时负载下的载流量可以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本规范不再列入:
    1 导线与电动机相比,发热时间常数和过载能力较小。选择导线时宜考虑这一因素,使导线留有适当的裕量。
    断续周期工作制的电动机可有多种工作制,电动机的额定功率通常按基准工作制标称,其他工作制的功率按基准工作制时额定功率的实际温升确定,由制造厂在产品样本中给出。   
    2 接单台的电设备的末端线路可不按过载保护进行校验,理由如下:首先,设备的额定功率是按可能出现的最繁重的工作制确定;其次,不允许在这种线路上另接负荷;此外,电动机的过载保护对导线亦起作用。上述说明不适用于向日用电器配电的末端线路,参见本规范第8.0.1条和第8.0.2条。
    关于校验导线在短路条件下热稳定的要求,末端线路应与配电线路区别对待。
    3 本规范规定以起动静阻转矩是否超过额定转矩的50%为界,划分了轻载与重载,使条文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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