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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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泡沫炮系统

4.4.1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泡沫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泡沫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 当泡沫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可按下式确定: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
式中:Dp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m)
      Dp0——泡沫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Pe ——泡沫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P0 ——泡沫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4 当上述计算的泡沫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定的泡沫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
    5 泡沫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
泡沫炮的设计流量
式中:Qp ——泡沫炮的设计流量(L/s)
      qp0——泡沫炮的额定流量(L/s)
4.4.2 室外配置的泡沫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48L/s。
4.4.3 扑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火灾及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火灾等的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4.4 泡沫炮灭火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灭火面积应按实际保护储罐中最大一个储罐横截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的供给量应按两门泡沫炮计算。
    2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灭火面积应按油轮设计船型中最大油舱的面积计算。
    3 飞机库的灭火面积应符合《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4.5 供给泡沫炮的水质应符合设计所用泡沫液的要求。
4.4.6 泡沫混合液设计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设计流量的总和,且不应小于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混合比的范围应符合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中应取规定范围的平均值。泡沫液设计总量应为其计算总量的1.2倍。
条文说明
4.4.1 按本规范第4.2.2条关于消防炮的布置应使其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的要求,可初步设定泡沫炮的数量、布置位置和规格型号,然后再根据系统周围环境和动力配套等条件进行校核与调整。
    在工程设计中,考虑到室外布置的泡沫炮的射程可能会受到风向、风力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折算其设计射程。另外,在工程设计中,由于动力配套能力、管路附件、炮塔高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泡沫炮的实际工作压力有可能不同于产品的额定工作压力,此时泡沫炮的设计流量与实际射程都会相应变化。其中流量变化与压力变化的平方根成正比。
    不同规格的泡沫炮在各种工作压力时的射程的试验数据列表如下:
水炮型号 射 程 (m)
0.6MPa 0.8MPa 1.0MPa 1.2MPa
PP32 39 47 52 59
PP48 55 65 74 81
PP64 58 68 75 83
PP100 73 80 88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泡沫炮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其射程与压力的平方根呈正比的变化规律。
4.4.2 用于保护室外的、火势蔓延迅速的区域性场所的泡沫炮,需具备足够的灭火流量和射程。流量过小的泡沫炮在室外环境中容易受到风向和风力等因素的影响而降低射程,满足不了灭火和冷却的使用要求。
4.4.3 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三章和《装卸油品码头设计防火规范》第六章等国家规范相应条文的有关规定。
4.4.4 关于泡沫炮的灭火面积: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灭火面积应按实际保护储罐中最大一个储罐横截面积计算,但泡沫混合液的供给量按两门泡沫炮计算;
    2 参照《装卸油品码头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3 参照《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 对于生产、使用、贮运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其它场所,可以按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设计。
4.4.5 各种泡沫液对水质都有具体要求,可根据泡沫液的产品质量标准或参阅其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4.4.6 以往在泡沫炮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中,仅根据6%和3%型泡沫液的混合比计算泡沫液的总贮量。6%型泡沫液的实际应用混合比为6%~7%,3%型泡沫液的实际应用混合比为3%~4%。以实际混合比的下限来计算则不能保证泡沫炮系统的灭火连续供给时间,因此本条规定以实际应用混合比的平均值来计算泡沫液的总贮量则更具有合理性。
    本条关于泡沫混合液设计总流量应满足系统中需同时开启的泡沫炮设计流量总和的规定系参照《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考虑到系统中泡沫液贮罐以及混合液输送管线中部分泡沫液不能完全利用,本条规定了泡沫液设计总量应为计算总量的1.2倍,以保证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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