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CJJ/T14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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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对气源进气口较多的燃气输配系统,可从多个地点进行加臭。
4.1.2 加臭装置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布置。加臭装置宜设置在气源厂、门站等处。
4.1.3加臭装置的工作环境温度宜为—30℃~+50℃,通风应良好,且不得有强磁场干扰。在特殊环境工作的加臭装置,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装置安全稳定工作。
4.1.4 加臭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加臭过程连续运行的要求;
    2 应能对加臭剂输出量进行检测和标定;
    3 加臭精度应在±5%之间;
    4 与加臭剂直接接触的部分应由不低于含17%Cr和9%Ni的不锈钢材料制造;
    5 密封材料宜用聚四氟乙烯;
    6 放散口应配备加臭剂气体吸收器。
4.1.5 加臭剂注入喷嘴宜设置在燃气成分分析仪、调压器、流量计后的水平钢质燃气管道上。
4.1.6 加臭装置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中“二级负荷”的要求。
4.1.7 加臭装置的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对门站、储配站电气防爆设计的要求。防爆标志应明显。
4.1.8 加臭剂储罐或外箱体上应标有危险警示标志。
4.1.9 加臭剂储罐及管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在设备进场时提交相关资料。
4.1.10 防爆现场应设置加臭装置的紧急停机开关。

条文说明

4.1.1 多点加臭是避免加臭剂由于传输距离较长导致加臭剂浓度衰减较大,也是避免燃气加臭不均匀的方法之一。根据调查,目前国内燃气供应单位加臭剂起始点的加入量均大于末端的检测量,抛开新管道对加臭剂的吸附因素外,找不出加臭剂消失的具体原因。另外,我国目前天然气的来源广泛,气质标准不统一。如果天然气中含有少量的水或杂质,可能会造成很多加臭剂损失,这不仅是加臭剂浪费的问题,还会给管道带来内腐蚀。
4.1.3 由于加臭装置的正常工作温度为—30℃~+50℃,而我国地域辽阔气候差异较大,南方地区夏天炎热,北方地区冬季寒冷,尤其近几年极端天气发生频繁,因此,为保证加臭正常进行,设置在室外的加臭装置要采取防晒或保温措施。特别是无硫加臭剂储罐,要对玻璃管采取防阳光直接照射的措施,以避免发生聚合反应。使用玻璃管液位计的加臭剂储罐还要采取防碰撞措施。
4.1.4 对本条各款作如下说明:
    1 本款规定的目的就是保证加臭装置安全、可靠、连续地工作,具体是采用备用设备还是其他的方式,可自行确定;
    4 该款是参照德国DVGW技术标准,与液态加臭剂接触的设备、管道及管道连接件材质的选择除考虑在正常运行时出现的机械、化学和高温应力外,还要考虑到加臭剂的腐蚀性;
    6 本款强调加臭剂一定要通过吸收器后方可放散。
4.1.5 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加臭点附近加臭剂浓度大或有未气化的液滴,防止加臭剂对这些设备上的皮膜或塑料件等造成侵蚀。推荐加臭点设置在调压器、流量计后面的水平钢质燃气管道上也是考虑到加臭剂对非金属管道材料的侵蚀。
4.1.7 一般情况下,加臭装置设置在燃气门站、储配站等场所内,因此加臭装置的电气防爆设计,要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对门站、储配站电气防爆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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