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CJJ/T14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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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加臭装置的运行

6.2.1 应定期检查加臭剂储罐内加臭剂的储量,并应及时补充加臭剂。
6.2.2 用户端的燃气加臭量应符合本规程第3.1.4条的规定,并应定期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频率不得低于2次/年。
6.2.3 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加臭泵的润滑油,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6.2.4 当采用电动方式补充加臭剂时,在启动上料泵前,泵内的加臭剂液体不应少于泵腔的2/3,严禁上料泵空转。
6.2.5 加臭剂输出量标定应在有燃气运行工况下进行,用标定设备对加臭装置在最大输出量和最小输出量的工作状态范围内进行标定,标定数据与控制器设定数据必须相同。
6.2.6 当发生加臭剂意外泄漏时,应先切断泄漏源;当泄漏量较大时,应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的加臭剂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使用吸附剂或消除剂等及时消除加臭剂造成的污染。泄漏出的加臭剂液体可用吸附剂进行吸附,吸附后的废弃物应放入封闭的容器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2.7 操作人员交接班时应检查集液池,保持集液池清洁、无杂物和积水。当有杂物、积水或泄漏的加臭剂液体时,应立即清除,并应采用吸附剂消除加臭剂的气味。
6.2.8 加臭装置启动时应确认加臭泵迸、出口阀门为开启状态,禁止关闭阀门运转。运行时应检查加臭泵输出压力是否高于燃气管道压力,并保证加臭正常进行。
6.2.9 应定期对加臭剂气体吸收器内的吸附剂进行更换。

条文说明
6.2.1 为避免频繁添充加臭剂,加臭剂的储存量要与燃气用量相匹配。
6.2.2 由于加臭装置大多在门站运行,为确保加臭量符合要求,燃气供应单位要对管网末端(用户端)的加臭量定期进行检测。一般在冬夏之交时检测。
6.2.4 上料泵空转会造成泵体温度升高及泵轴套密封面磨损。
6.2.6 发生应急事故时,首先要切断泄漏源,同时,要将泄漏污染区内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区,并对泄漏污染区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穿防毒服,并佩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进行现场事故的处理。
    事故处理手段包括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将加臭剂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少量泄漏时,用活性炭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也可以用不燃性专用消除剂刷洗,废液送污水处理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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