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200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1 一般规定

6.1.1 系统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6.1.2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分区,电器设备和线路的选用、安装和管道防静电等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6.1.3 系统电器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并应符合《电业安全规程》、《电器设备安全导则》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1.4 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线、电缆。
6.1.5 系统的电缆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和《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6.1.6 系统的防雷设计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6.1.1 可靠的供电是消防炮系统正常工作的重要保证。消防炮系统属消防用电设备,其电负荷等级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来划分,并按规定的不同负荷级别要求来供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3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且已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6.1.2 消防炮系统不仅应用于火灾危险场所,还大量应用于油码头、气码头、油罐区、飞机库等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为了防止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电火花而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系统在该类场所使用时,要求系统的电气设备和安装满足防爆要求,对保证系统的运行安全是十分重要的。本条规定在上述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设计、使用本系统时,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6.1.3 消防炮系统的电气设备,牵涉的面较广,有低压电机、高压电机、柴油机动力机组等,供电方式有直流供电、交流供电等。为便于系统管理和系统维护,保证系统运行安全,本条规定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
6.1.4 系统配电线路的电源线、控制线等,除要求规格合适和联接可靠外,还要考虑发生火灾时系统配电线路的安全,本条规定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线、电缆。
6.1.5 本条对消防炮系统的电缆敷设提出了要求,规定其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6.1.6 消防炮系统在较多的应用场所需设置消防炮塔,因消防炮塔较高,所以系统需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以保证系统安全, 并避免因雷击而引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是十分重要的。本条规定系统的防雷设计应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