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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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负荷分级

4.2.1 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应根据负荷供电可靠性要求及中断供电对生命安全、人身安全、经济损失等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分级
表4.2.1  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分级
续表 4.2.1

    注:1 其他医疗机构用电负荷可按本表进行分级;
           2 本表未包含的消防负荷分级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3 用电负荷的自动恢复供电时间按本规范表3.0.2执行。
4.2.2 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中的真空泵、压缩机、制氧机等设备负荷等级及其控制与报警系统负荷等级应为一级。
4.2.3 医学实验用动物屏蔽环境的照明及其净化空调系统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
4.2.1 涉及患者生命安全的设备:如无影灯、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重要手术室主要指要做危及生命安全手术的手术室。供配电系统设计时,按本规范表4.2.1及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执行,并按本规范表3.0.2检查供配电系统自动恢复供电的时间是否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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