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共安全系统
13.0.1 医疗建筑宜设置公共安全系统。
13.0.2 医疗建筑公共安全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相关规定。
13.0.3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宜在下列场所设置监控摄像机:
1 医疗建筑室外园区公共活动场所及园区出入口;
2 建筑各出入口、走道、电梯厅及轿厢等公共场所;
3 发药处、抢救室、病案室、血库、重要及贵重药品库、放射污染区、配餐处、财务室、收费处、信息机房等。
13.0.4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并宜在下列场所设置入侵探测器:
1 病案室、血库、重要及贵重药品库等;
2 放射污染区;
3 封闭区周界;
4 财务室、收费处等。
13.0.5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宜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联动。下列场所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1 护理单元出入口、手术部;
2 配餐、配药处;
3 病案室、血库、重要及贵重药品库;
4 放射污染区、诊疗设备用房;
5 收费、财务处、信息机房等。
13.0.6 二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并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共用设备主机。
13.0.7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火灾及应急情况时,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能强制开启出入口。
13.0.8 三级医院宜设置特需患者及婴儿安全管理系统。
13.0.9 二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应急响应系统。
13.0.3 第1款 为了节约造价同时又为了监视的范围广,公共活动场所视频摄像机可以考虑摄像机带云台。
第3款 这些场所监控摄像机最好是设置为固定式的。
13.0.5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主要是为了保证设有出入口控制的疏散出口在火灾时能自动开启。同时,推荐疏散出口采用内推门闩的门及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13.0.8 特需患者主要指无识别身份能力的患者,婴儿主要指新生儿。安全管理系统即腕带信息识读系统,通过腕带信息识读器可预置巡查、用药记录,可以对患者的位置状态、身份信息实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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