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3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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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练习房

6.4.1 体育馆练习房与比赛厅之间应联系方便,练习房的规格和内容应结合比赛和练习项目的要求确定,以满足比赛热身或平时练习要求。其更衣、淋浴、存衣等服务设施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与比赛厅合并集中设置。
6.4.2 训练场地净高不得小于10m。专项训练场地净高不得小于该专项对场地净高的要求。
6.4.3 训练房除应根据设施级别、使用对象、训练项目等合理决定场地大小、高度、地面材料和使用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训练房场地四周墙体及门、窗玻璃、散热片、灯具等应有一定的防护措施,墙体应平整、结实,2m以下应能承受身体的碰撞,并无任何突出的障碍物,墙体转角处应无棱角或呈弧形;
    2 训练房应考虑减低噪声的措施;
    3 训练房可根据需要设置简易的计时记分设备;
    4 训练房宜充分结合当地条件,采用天然光和自然通风;
    5 训练房应附有必需的厕所、更衣、淋浴、库房等附属设施,根据需要设置按摩室等;
    6 训练房的门应向外开启并设观察窗;其高度、宽度应能适应维修设备的进出;
    7 训练房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观摩席位(固定或活动);
    8 训练房的地面材料应根据训练项目和使用对象的情况而定;
    9 当训练房面积较大时,应考虑用灵活隔断加以分隔使用的可能性。 

条文说明
6.4.1 从我国已建成体育馆的实际情况看,能否承担级别较高的比赛,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热身和训练场地是否配套,取决于其规格、内容和位置。因此热身和训练场地的设计是体育馆利用频度的关键因素之一。
    作为练习房必备的更衣、淋浴、存衣等设施,为提高利用率,除单独设置外也可与比赛厅合并设置,这样设施集中使用,面积较大,其机动性和灵活性也更好。
6.4.2 本条提出训练场地的净高可以与比赛场地有所区别。表16为一些项目要求训练场地的最小高度,表17为一些项目要求场地周围最小留空尺寸的要求。

表16 训练场地高度
表16 训练场地高度
表17 场地四周留空尺寸

表17 场地四周留空尺寸

6.4.3 本条提出训练房在建筑设计中应注意的一些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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