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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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规划概述

3.0.1 城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3.0.2 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0.3 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3.0.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master planning outline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3.0.5 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0.6 城市建成区 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3.0.7 开发区 development area
    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3.0.8 旧城改建 urban redevelopment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3.0.9 城市基础设施 urban infrastructure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3.0.10 城市总体规划 master plan,comprehensive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3.0.11 分区规划 district planning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3.0.12 近期建设规划 immediate plan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
3.0.13 城市详细规划 detailed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3.0.14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3.0.15 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3.0.16 城市规划管理 urban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条文说明
3.0.1 城镇体系规划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阶段,即应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和布局。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3.0.2 城市规划
    从学科上讲,城市规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社会学、建筑学、地理学、经济学、工程学、环境科学、美学等多种学科。从行政上讲,城市规划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重要工作。
    在50年代,称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继续和具体化。到了80年代初,称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大家普遍认为,城市规划不应该只是编制物质环境规划,而应该包括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设想、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工程建设的综合性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从制定到贯彻,城市规划应经过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步骤。当发现城市规划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较大的不适应时,可经法定手续,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甚至作某些重大变更。
3.0.3 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所涉及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是城市设计要考虑的基本要素,即由建筑物、道路、绿地、自然地形等构成的基本物质要素,以及由基本物质要素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序的城市空间和城市整体形象,如从小尺度的亲切的庭院空间、宏伟的城市广场,直到整个城市存在于自然空间的形象。
    城市设计的目的,在于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城市景观和城市整体形象的艺术水平,创造和谐宜人的生活环境。
    城市设计应该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3.0.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12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3.0.6 城市建成区
    城市建成区在单核心城市和一城多镇有不同的反映。在单核心城市,建成区是一个实际开发建设起来的集中连片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开发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建成区就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所组成。如连云港市和淄博市。
3.0.7 开发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3号,《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
3.0.9 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分为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两类。工程性基础设施一般指能源供应、给水排水、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环境保护、防灾安全等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我国一般讲城市基础设施多指工程性基础设施。
3.0.10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3.0.14 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23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0.16 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主要是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征求并综合协调各方面的意见,规划成果的质量把关、申报和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主要是对城市规划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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