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技术规定
3.3.2 砌体结构施工中,在墙的转角处及交接处应设置皮数杆,皮数杆的间距不宜大于15m。
3.3.3 砌体的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接。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图3.3.3);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 出檐砌体应按层砌筑,同一砌筑层应先砌墙身后砌出檐;
4 当房屋相邻结构单元高差较大时,宜先砌筑高度较大部分,后砌筑高度较小部分。
3.3.4 对设有钢筋混凝土抗风柱的房屋,应在柱顶与屋架间的支撑均已连接固定后,方可砌筑山墙。
3.3.5 基础砌完后,应及时双侧同步回填。当设计为单侧回填时,应在砌体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
3.3.6 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或管道应在砌筑时预留或预埋,并应符合设计规定。未经设计同意,不得随意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对宽度大于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3.3.7 当墙体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应大于1m,其侧边距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
2 临时施工洞口顶部宜设置过梁,亦可在洞口上部采取逐层挑砖的方法封口,并应预埋水平拉结筋;
3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地震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4 墙梁构件的墙体部分不宜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当需留置时,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3.3.8 砌体中的预埋铁件及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放置时木纹应与钉子垂直。
3.3.9 砌体的垂直度、表面平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均应随时检查并在砂浆终凝前进行校正。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
3.3.10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宜采用1:3的水泥砂浆坐浆。
3.3.11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块体碎渣和其他杂物。
3.3.12 当砌筑垂直烟道、通气孔道、垃圾道时,宜采用桶式提升工具,随砌随提。当烟道、通气道、垃圾道采用水泥制品时,接缝处外侧宜带有槽口,安装时除坐浆外,尚应采用1:2水泥砂浆将槽口填封密实。
3.3.13 施工脚手架眼不得设置在下列墙体或部位:
1 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 过梁上部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轻质墙体;
7 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8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3.14 当临时施工洞口补砌时,块材及砂浆的强度不应低于砌体材料强度;脚手眼应采用相同块材填塞,且应灰缝饱满。临时施工洞口、脚手眼补砌处的块材及补砌用块材应采用水湿润。
3.3.1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结构缝、构造柱或门窗洞口处。相邻施工段的砌筑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m。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3.3.16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执行。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B级,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评定及检查。
3.3.3 对挑檐砌筑顺序作出规定,是防止挑檐倾翻;对相邻高差较大部位的砌体结构单元砌筑顺序作出规定,是考虑该部位可能出现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相邻墙体的变形。
3.3.6 墙体表面留置水平沟槽,破坏了块体边缘较薄的实体部分,减少了块体有效承载截面,影响砌体强度。且在竖直荷载作用下,加大了偏心受力,于砌体承载极为不利。
3.3.7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限于施工条件,有时难免。如留置不当,必然削弱墙体的整体性,或造成洞口砌体变形,影响砌体受力和抗震性能,因此,对留洞位置和补砌要求均作了规定。
3.3.11 地震震害教训表明,在伸缩缝、沉降缝及防震缝中夹有杂物时,墙体出现明显水平裂缝或外鼓等震害现象。因此,规定了施工中掉落于这些缝中的碎砖和其他杂物应及时清除,否则,当墙体砌筑高度较高时,则难以清除了。
3.3.12 主要考虑到垂直砌筑的烟道、通气孔、垃圾道部位,当施工措施不当时,会导致砂浆、砖块等杂物落入其中,影响后期的使用功能,因此提出该要求。对接缝部位的处理提出要求,也是考虑到接缝处应可靠连接和封闭严密。
3.3.13 对施工过程中脚手架眼留设进行限制,主要是保证留设脚手架眼部位结构构件受力的安全性、脚手架的稳定性,保护外墙面的完整和使用功能。
3.3.16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是针对施工和管理的各项要素提出的控制要求和评价依据,是确保砌体施工质量的基础,也是衡量施工技术水平的依据。因此规定施工中应按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要求实施控制。但由于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是由现场质量管理、砂浆与混凝土强度、砂浆拌合、砌筑工人技术等级四要素确定的,一些要素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的改变,本条提出了对施工质量的控制应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