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92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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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水泥

4.2.1 砌筑砂浆所用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砌筑水泥》GB/T 3183的规定。水泥强度等级应根据砂浆品种及强度等级的要求进行选择,M1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32.5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M15以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
4.2.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受不利环境影响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4.2.3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2.4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应设防潮垫层,并应保持干燥。

条文说明
4.2.2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建筑材料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水泥是砌筑砂浆和混凝土的重要胶结材料,其强度是水泥的重要性能指标。由于施工中水泥在现场的存放有可能出现混乱或存放时间过久、受潮湿环境影响等,导致水泥强度降低和其他性能改变,一般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强度影响较明显,而水泥强度降低将直接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因此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要求对水泥进行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
4.2.3 考虑到各种水泥因矿物组成和各矿物质的含量不同,具有不同化学物理性能。如将具有不同水化热的水泥混合使用,则可能造成混凝土内部局部温高或局部温低的现象,这种温差不一致将产生不均匀的收缩变形是形成温度裂缝的主要原因之一。
4.2.4 考虑到水泥是一种具有较大比表面积、极易吸湿的材料,与潮湿空气接触,会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和二氧化碳而发生部分水化反应和碳化反应,所以水泥应放置在干燥的环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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