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92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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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预拌砂浆

5.2.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 89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规定。
5.2.2 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储存和标识,不得混杂。
5.2.3 湿拌砂浆应采用专用搅拌车运输,湿拌砂浆运至施工现场后,应进行稠度检验,除直接使用外,应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应根据不同季节采取遮阳、保温和防雨雪措施。
5.2.4 湿拌砂浆在储存、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当存放过程中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和均匀后使用。
5.2.5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火源或高温。袋装砂浆应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
5.2.6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储存期不应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干混砂浆在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合格后使用。
5.2.7 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条文说明
5.2.3 为了防止湿拌砂浆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离析,湿拌砂浆的运输要求采用具有搅拌功能的专用运输车,同时湿拌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为了防止特殊环境对砂浆性能产生不利影响,要求针对不同的储存环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2.4 砂浆在储存、使用过程中如有泌水现象,砌筑时水分容易被基层吸收,使砂浆变得干涩,难以摊铺均匀,从而影响砂浆的正常硬化,最终降低砌体的质量。
5.2.5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中的水泥遇水会发生化学反应,使水泥结块,从而影响砂浆性能,降低其强度,并缩短砂浆的储存期。干混砂浆中的有机外加剂易燃,且燃烧时可能挥发出有毒、有害气体,因此应远离火源、热源。
5.2.6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规定,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从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3个月,由于普通干混砂浆大多是以水泥为胶凝材料,其强度随储存期的延长会有所下降,因此要求储存超过3个月的干混砂浆使用前应重新检验,满足设计强度要求后方可使用。对其他含有有机胶凝材料的特种干混砂浆的保质期,可按相应的产品说明使用。
5.2.7 由于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中的外加剂种类、用量存在差异,其凝结时间也不同,因此,使用时间应按照厂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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