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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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规划期限

2.6.1 城市规划图应标注规划期限。
2.6.2 城市规划图上标注的期限应与规划文本中的期限一致。规划期限标注在副题的右侧或下方。
2.6.3 城市规划图的期限应标注规划期起始年份至规划期末年份并应用公元表示。
2.6.4 现状的图纸只标注现状年份,不标注规划期限。现状年份应标注在副题的右侧或下方。

条文说明
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因此,城市规划图上应标明规划的具体期限。
2.6.2 规划期限的标注要与文本的期限一致,规划期限标注的位置是在图题的下方或副题的右侧。
2.6.3 城市规划图的期限,一律标注规划起始年至规划期末的公元年份。近期规划期限,一律标注规划起始年至近期终到年的公元年份。
2.6.4 现状图,只标注现状公元年份,不标注规划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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