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200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2.14 图纸数量与图纸的合并绘制

2.14.1 城市规划图的数量应根据规划对象的特点、规划内容的实际情况、规划工作需要表达的内容决定。规划图的数量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14.2 同种专业或不同专业内容的现状图和规划图,在不影响图纸内容识别的前提下,均可合并绘制。

条文说明
2.14.1 城市规划图的数量是根据规划对象的特点、规划内容的实际情况、规划工作需要表达的内容决定的。
2.14.2 需要合并绘制的图,指的是同类的规划图、内容关联密切的专业相近的城市规划图。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