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用量标准 GB/T50331-200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 用水量标准


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表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条文说明

3.0.1 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1 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即:
  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第三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
  第四区:广西、广东、海南
  第五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第六区:新疆、西藏、青海
  本标准参照“GB50178—93标准”在一级区中将全国划为7个区,其中重点是将青海、西藏、四川西部、新疆南部划出一个区,新疆东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又划出一个区,其他五个区范围与本标准基本吻合。
  2 标准值的确定
  (1) 数据调查结果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分别由沈阳、天津、武汉、上海、深圳、成都六城市自来水公司作为组长单位对六个区的居民用水进行了用水情况调查。其中沈阳组负责第一区调查,天津组负责第二区调查,武汉组负责第三区(A)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的调查,上海组负责第三区(B)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和第六区的调查,深圳组负责第四区的调查,成都组负责第五区的调查。调查工作分别用“四个调查表”采集了108个城市的1998、1999、2000年三个整年度的居民用水数据;2002年12个月的分月数据;对一些住宅小区和不同用水设施的居民用户按A、B、C三类用水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七个组对六个区的调查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数据汇总情况见表1及表2。

表1 居民生活用水数据采集调查情况分组汇总表
表1 居民生活用水数据采集调查情况分组汇总表

表2 居民生活用水人均日用水量区域分类统计表
表2 居民生活用水人均日用水量区域分类统计表

       表2中调查的A、B、C三类用水户其定义为:A类系指室内有取水龙头,无卫生间等设施的居民用户;B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普通单元式住宅居民用户;C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洗浴等设施齐全的高档住宅用户。
  表2中各列数据反映了不同用水设施和条件的三种类型,以及不同时期、最近一年整体居民、典型户居民的用水状况,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既反映了历史情况又反映了当前的实际状况。
  (2) 其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调查情况
  为使标准值的确定既能符合居民生活用水的实际水平,又能清楚反映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的关系。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成员查阅了许多国内外有关居民生活用水的资料。从调查资料情况看,欧洲国家用水水平和我国的现状情况基本一致;台北、香港用水消耗与多数沿海和南部经济发达城市水平相当;美国多数城市用水消耗水平比较高,反映了宽裕的用水水平。如几个国家有代表性的城市用水状况见表3。

表3 典型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调查表
表3 典型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调查表

       另据《城镇供水》杂志2001年第二期有关文章介绍,欧洲15个国家平均家庭生活其中包含住宅区小商业用水的水平是1980年154L/人·d;1991年161L/人·d;平均年递增0.41%。我国的居民用水水平高于比利时和西班牙,基本与芬兰、德国和匈牙利持平,略低于法国、英国和挪威,低于瑞士、奥地利、意大利、瑞典、卢森堡、荷兰、丹麦。
  (3)居民生活用水跟踪写实和用水推算情况
  为进一步掌握居民不同用水设施、居住条件的用水情况,编制组组织了有关人员对一些用水器具、洗浴频率、用水内容进行了跟踪写实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用水量推算,以此对统计调查的数据作进一步的印证分析。调查情况见表4。


表4 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调查统计表 (L/人·d)
表4 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调查统计表 (L/人·d)

       从表4中所反映的数据是按照居民用水设施的必要的生活用水事项计算确定的,不包含实际使用过程当中的用水损耗、走亲访友在家庭内活动的用水增加等一些复杂情况的必要水量。因此,表中的水量值是一个不同生活水平的人员必不可少的水量消耗,所以调查值相对较低。表2中反映的A、B、C三种类型的各项数据是家庭生活用水的全貌,贴近生活实际。实际上跟踪调查的居民用水情况与整群抽样的典型户调查基本接近,与整年份的总体统计数据也大体吻合,说明此次数据采集的调查结果具有很好的使用价值。
  (4)标准值的确定
  综合以上数据本着节约用水,改变居民粗放型用水习惯,满足人们正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以2000年调查均值为核心采用[(2000年均值+A类典型调查均值)/2确定指标下限值,(2000年均值+B类典型调查均值)/2×1.20确定指标上限值]的计算方法,经过去零取整参考地域宽度确定了分区标准值。
  这种标准值确定的理由是:①各组调查的1998、1999、2000年的三年均值与2000年均值近似相等,采用2000年均值既与我们现在的实际居民生活用水现状相接近,又能反映各类不同用水条件、各种不同用水水平、各类不同用水情形的综合状况;②上限值的确定用各组调查的高月用水变化系数平均值“1.20”对(2000年均值+B类典型调查均值)/2进行修订,既考虑了季节变化因素,对不同月份可以在指标值区间内选用,有灵活的可操作性也客观合理,又考虑了今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用水条件改善、用水量上升客观要求;③在典型调查中A类的调查户占10%,B类占76%,B类用水水平家庭是城市中用水人群的主体,B类典型调查均值为基点参加的上限值确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也是一个中等水平的用水标准。
  深圳、广州由于流动人口多,居民生活用水量也高,其调查反映的三年均值和2000年均值,由于是使用城市户籍人口数计算的,故数值高于典型调查指标。而典型调查数据反映了该区域实际居民家庭生活用水状况。故标准值采用了A类和B类的典型调查值。
  根据“征求意见稿”会议代表的意见,用北京市的调查数据2000年平均值为“127L/人·d”,B类均值为“103L/人·d”,按照上限值的生成方法,(127+103)/2×1.2=138≈140L/人·d,确定了第二区上限值。
  第六区即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这些地区由于地域广,城市少,数据源也少。而且,调查到的某些数据有些差异很大。故采用了比照的方法来确定指标值。一区的标准值,其区域分类汇总的数据和典型户分类汇总的数据以及调查汇总的数据基本反映了该地区居民的实际用水情况。所以,以第一区的A类均值“46L/人·d”和六区的三年均值“96L/人·d”以(96+46)/2=71≈75的方法确定了下限值。用第六区调查汇总的2000均值数据“106L/人·d”乘变化系数1.2取整数确定了上限值。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