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 CJJ142-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0.2 安装验收

10.2.1 雨水斗安装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斗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雨水斗边缘与屋面间连接处不应渗漏;
    2 雨水斗内及周围不得遗留杂物、填充物或其他包装材料。
10.2.2 室内雨水管道安装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10.2.3 固定件安装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件的安装应符合本规程第9.6节的规定;
    2 管道固定件应固定在承重结构上;
    3 固定件防腐、防锈措施应完整。
10.2.4 天沟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沟位置、高度、宽度、坡度、溢流口及水流断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沟内不得遗留杂物、填充物等;
    3 金属天沟应无影响有效积水深度和水流断面的明显变形。
10.2.5 溢流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溢流口尺寸及设置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溢流系统应采用专用溢流雨水斗或雨水斗配合溢流堰方式,保证溢流系统在溢流工况下正常工作;
    3 溢流措施周围不得遗留杂物、填充物等。
10.2.6 雨水潜水泵应能在设计要求的水位工况自动运行。

条文说明

10.2.2 室内雨水管道安装偏差可按表4的规定执行。

表4 室内雨水管道安装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4 室内雨水管道安装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续表 4
续表4

10.2.4 第3款,金属天沟的施工质量对天沟的过水和蓄水能力影响较大。若出现天沟变形较大的情况,应对天沟的实际有效积水深度和水流断面做校核,并验证其能否保证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10.2.5 溢流口或溢流装置是确保屋面安全的必要措施,应保证其畅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