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一般规定
10.1.1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其产品龄期应大于28d;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含水率宜小于30%。
10.1.2 吸水率较小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及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施工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前不应对其浇水湿润;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对吸水率较小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宜在砌筑前浇水湿润。
10.1.3 采用普通砂浆砌筑填充墙时,烧结空心砖、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提前1d~2d浇水湿润;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采用专用砂浆或普通砂浆砌筑时,应在砌筑当天对砌块砌筑面浇水湿润。块体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空心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60%~70%;
2 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相对含水率宜为40%~50%。
10.1.4 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不应在下列部位或环境中使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1 建筑物防潮层以下墙体;
2 长期浸水或化学侵蚀环境;
3 砌体表面温度高于80℃的部位;
4 长期处于有振动源环境的墙体。
10.1.5 在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处采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体底部宜现浇混凝土坎台,其高度宜为150mm。
10.1.6 填充墙的拉结筋当采用化学植筋的方式设置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拉结钢筋的施工,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对拉结筋进行实体检测。
10.1.7 填充墙砌体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未经设计同意,不得随意改变连接构造方法。
10.1.8 在填充墙上钻孔、镂槽或切锯时,应使用专用工具,不得任意剔凿。
10.1.9 各种预留洞、预埋件、预埋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不得砌筑后剔凿。
10.1.10 抗震设防地区的填充砌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及水平连系梁,且填充砌体的门窗洞口部位,砌块砌筑时不应侧砌。
10.1.5 根据多年工程实践,厨房、卫生间、浴室及其他用水较多房间和地面环境比较潮湿的房间,容易对墙体根部侵蚀,当墙体采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时,考虑到块材的强度较低且耐久性较差、吸湿性大等因素,作出此规定。
10.1.7 在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中,对填充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分脱开和不脱开两种,其构造与对主体结构的受力影响差异较大,因此对填充墙砌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提出此要求。
10.1.10 四川汶川地震的震害表明,门窗洞口边的砌块采用侧砌时,震害较严重,为了加强地震区填充墙体在门窗洞口抗震薄弱部位的抗震能力,对门窗洞口的砌筑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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