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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和总体布置应根据城镇地理环境、燃气供应来源和供气压力、用户需求和用户分布、原有燃气设施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6.1.2 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
6.1.3 城镇燃气管道应按设计压力分级进行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管道的管径应本着合理利用压力降的原则,在水力计算的基础上确定。
6.1.4 不同压力级制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连接。
6.1.5 燃气管道与附件的材质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确定,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6 钢质燃气管道和钢质附属设备应根据环境条件和管线的重要程度采取腐蚀控制措施。
6.1.7 当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6.1.8 在管道安装结束后,应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1.1 本条主要规定城镇燃气系统的设计应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工艺安全可靠的方案。
充分利用天然气门站后的压力,也是节约能源;但要考虑高压输气的安全性和管理成本。
6.1. 2 本条提出了对燃气输配管道设计年限不应小于30年的基本要求。钢质管道在腐蚀控制良好的条件下寿命可超过30年;聚乙烯管和铸铁管的使用寿命一般可达40~50年。为了节约资源,故作本条规定。
6.1.3 本条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要求编制的,城镇燃气管道按设计压力分级,见表3。
表3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将燃气管道压力分为四级,是适应燃气供应的需求便于设计选用。各种不同的级别系统有其各自的适用对象,选用哪种系统更好,应根据具体情况作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5 不同压力级制的燃气管道使用的管材及性能应根据设计压力、温度、燃气特性和敷设条件等选用,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6.1.6 本条中的“环境条件和管线的重要程度”主要是指:大气、土壤条件及敷设管线区域的安全设防要求等。
对于钢质管道和钢质附属设备必须采用防腐层进行外保护,防止钢质燃气管道和钢质附属设备腐蚀,如发生漏气,给城镇的公共安全、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等带来重大损失。
6.1.7 本条规定了高层建筑用气的规定。高层建筑如果使用瓶装燃气供气,往往使用电梯运输,一旦发生事故,钢瓶的撤离和救援工作难以开展,故本条规定高层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
6.1.8 本条规定“在管道安装结束后,应进行管道吹扫”,其目的是除去管道中的灰尘、焊渣及施工时进入的杂质和水等,以保证管道的通畅性及对管道进行干燥等。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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