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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用气量
3.1.1 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
1 居民生活用气量;
2 商业用气量;
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 燃气汽车用气量;
6 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3.1.2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3.1.3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3.1.4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1.5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3.1.6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在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酌情纳入。燃气汽车用气量仅指以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气源时才考虑纳入。
其他气量中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管网的漏损量;另一部分是因发展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而超出了原计算的设计供气量。其他气量中的前一部分是有规律可循的,可以从调查统计资料中得出参考性的指标数据;后一部分则当前还难掌握其规律,暂不能作出规定。
3.1.3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这样做更加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于燃气已普及,故一般均具备了统计的条件。对居民用户调查时:
1 要区分用户有无集中采暖设备。有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一般比无集中采暖设备用户的用气量要高一些,这是因为无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在采暖期采用煤火炉采暖兼烧水、做饭,因而减少了燃气用量。一般每年差10%~20%,这种差别在采暖期比较长的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
2 一般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比管道供燃气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要低10%~15%;
3 根据调研表明,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是非常缓慢的,个别还有下降的情况,平均每年的增长率小于1%,因而在取用气量指标时,不必对今后发展考虑过多而加大用气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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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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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 3.1 用气量
- 3.2 燃气质量
- 4 制气
- 4.1 一般规定
- 4.2 煤的干馏制气
- 4.3 煤的气化制气
- 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 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 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 4.7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 4.8 调峰
- 5 净化
- 5.1 一般规定
- 5.2 煤气的冷凝冷却
- 5.3 煤气排送
- 5.4 焦油雾的脱除
- 5.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 5.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 5.7 煤气最终冷却
- 5.8 粗苯的吸收
- 5.9 萘的最终脱除
- 5.10 湿法脱硫
- 5.1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 5.12 一氧化碳的变换
- 5.13 煤气脱水
- 5.14 放散和液封
- 6 燃气输配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 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 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 6.5 门站和储配站
- 6.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 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 6.8 监控及数据采集
- 7 压缩天然气供应【本章已废止】
- 7.1 一般规定【已废止】
- 7.2 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已废止】
- 7.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已废止】
- 7.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已废止】
- 7.5 管道及附件【已废止】
- 7.6 建筑物和生产辅助设施【已废止】
- 8 液化石油气供应【本章已废止】
- 8.1 一般规定【已废止】
- 8.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已废止】
- 8.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已废止】
- 8.4 气化站和混气站【已废止】
- 8.5 瓶组气化站【已废止】
- 8.6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已废止】
- 8.7 用户【已废止】
- 8.8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和检测仪表【已废止】
- 8.9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已废止】
- 8.10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已废止】
- 8.11 电气【已废止】
- 8.12 通信和绿化【已废止】
- 9 液化天然气供应
- 9.1 一般规定
- 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 9.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 9.4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气化器、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
- 9.5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 9.6 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
- 10 燃气的应用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室内燃气管道
- 10.3 燃气计量
- 10.4 居民生活用气
- 10.5 商业用气
- 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 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
- 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 附录B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及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 附录C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 附录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 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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