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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室内声环境


6.4.1办公建筑主要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表6.4.1 室内允许噪声级 

6.4.2 办公建筑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表6.4.2 空气声隔声标准

6.4.3 对噪声控制要求较高的办公建筑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条文说明

办公室内工作条件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噪声干扰的影响,所以控制室内噪声是办公室室内环境设计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尚未对办公建筑作出专门规定,仅在旅馆建筑中有所提及。本规范在调研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推荐值并结合我国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对办公建筑的声环境提出了相关规定条文。
6.4.1 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本规范制定了办公建筑主要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等级(表6.4.1),此标准低于日本标准和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推荐值,略高于我国旅馆建筑中的办公用房的现行标准。我国《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在旅馆建筑中有如下规定(见表4):

                    表4 室内允许噪声级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声学研究室的推荐值见表5:

              表5 我国办公室、会议室允许噪声推荐值 

日本建筑学会编制的日本室内噪声的适用等级见表6:

                   表6 日本室内噪声适用等级 

注:选自日本《建筑设计资料集成》
6.4.2 本规范制定的办公建筑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略低于我国的住宅标准,与日本办公建筑标准相仿(见表7、表8):

            表7 关于室内平均声压水准差的适用等级(日本) 

注:选自日本《建筑设计资料集成》。

               表8 我国民用建筑空气声隔声标准 

注:摘自GBJ 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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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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