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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A类井塔抗震鉴定
(Ⅰ)第一级鉴定
13.2.1 现有A类井塔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
2 井塔平面内质量分布和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宜均匀、对称。
3 竖向结构布置宜上下一致。
4 钢筋混凝土箱(筒)型结构的筒壁应为双向均匀布置,每侧筒壁上下宜连续布置。
5 钢框架-支撑体系的支撑宜为中心支撑,支撑应双向对称设置,竖向宜连续布置。
6 井塔的各层楼板宜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13.2.2 梁、柱、筒壁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6度、7度时不应低于C13,8度、9度时不应低于C18。
13.2.3 钢筋混凝土箱(筒)型井塔的构造措施,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筒壁厚度不宜小于200mm;相邻层筒壁厚度之差不宜超过较小壁厚的1/3。
2 筒壁洞口宜布置在筒壁中间部位,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筒壁宽度的1/3。
3 当筒壁洞口宽度大于4m或大于1/3筒壁宽度时,洞口两侧宜设有贯通全层的竖向加强肋;加强肋中竖向钢筋两端伸入楼板(基础)中的锚固长度,不宜小于30倍竖向钢筋直径;洞口上部宜设有连梁,连梁应符合框架梁的配筋要求。
4 筒壁宜为双层配筋,竖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横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
5 矩形平面井塔的筒壁内侧转角,宜为八字角。
6 筒壁洞口高度和宽度均不大于1.0m时,洞口每侧竖向加强钢筋不宜少于4∮14;洞口转角处的斜向钢筋,不宜少于2∮12,且伸过洞口边的锚固长度不宜小于30倍斜向钢筋直径。洞口高度和宽度均大于1.0m时,洞口两侧宜设有边缘构件,洞口上下宜设有连梁。
13.2.4 钢筋混凝土框架型井塔和提升机层框架结构的构造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有关A类框架结构的要求。
13.2.5 提升机层若为悬挑结构,6度时,悬挑长度不宜超过5.5m,7度、8度时不宜超过4.5m,并宜对称布置;9度时,不宜为悬挑结构。
13.2.6 井颈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8;基础受压区的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6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环向受拉钢筋接头宜为焊接或机械连接;地下井筒的竖向钢筋应与井颈基础的竖向钢筋焊接连接。
13.2.7 井塔与贴建的建(构)筑物之间应设防震缝,钢筋混凝土井塔的防震缝的宽度不宜小于70mm;钢井塔不宜小于100mm。
13.2.8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的天然地基上井塔的罐道钢套架,当其底层柱上端与井塔构件连接、下端与井塔基础连接时,套架柱应设有可活动的接头。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13.2.9 钢井塔构件之间的连接宜为焊接、高强度螺栓连接或栓焊混合连接。A类钢井塔主要构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表13.2.9的限值。
表13.2.9 A类钢井塔主要构件的长细比限值
13.2.10 井塔符合本标准第13.2.1~13.2.9条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综合抗震能力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并应根据抗震验算结果确定其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梁柱节点构造不符合要求的框架型井塔。
2 8度、9度时井塔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3 与框架结构相连的承重砌体结构不符合要求。
4 本标准第13.2.1~13.2.9条的规定有多项不符合要求。
(Ⅱ)第二级鉴定
13.2.11 A类井塔的第二级鉴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的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抗震验算满足要求时,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3.2.3 88版鉴定标准仅提出了箱(筒)型井塔底层塔壁洞口的构造要求,本次修订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补充了塔壁厚度、内侧转角、塔壁门窗洞边配筋和塔壁配筋等基本构造措施要求,体现抗震要求的全面性,但锚固长度仍然沿用88版鉴定标准的规定。
13.2.5 本条系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井塔的规定给出的要求,6度时放宽为5.5m,7度、8度时放宽为4.5m。
13.2.8 本条仍保留88版鉴定标准的规定,将“锁口盘”改为“井颈基础”。
13.2.9 本条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给出的要求。
13.2.11 A类井塔的第二级鉴定需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进行抗震计算后评价,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但地震动参数(加速度或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5.2.2条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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