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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一般规定


3.1.1建筑给水塑料管道系统所采用的管材、管件和各种辅助材料等,应由管材生产企业配套供应。
3.1.2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3.1.3用于生活饮用水的建筑给水塑料管道系统所用的管材、管件及与水接触的其他辅助材料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1.1管道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施工机具和各种辅助材料(胶粘剂、橡胶密封圈)等,由管材生产企业配套供应是确保管道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3.1.3用于生活饮用水系统的管道材料有卫生性能检测合格报告,其指标小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规定,各地不少卫生检测部门,采用的由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规范》,但该“规范”没有正式编号,且规定的指标基本与GB/T 17219标准相同,因此按此规范测定的报告也是有效的。
    金属管件内表面非经特殊处理时,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规定的测定方法,即浸泡水金属离子测定值很难符合该标准的有关规定,如铜质材料的铜、锌离子,不锈钢材料的镍、铬离子的浸泡值,通常均超过该规定值。发达国家标准规定值与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有关规定值基本相同,但对金属管件产品的金属离子实测值从实际情况出发,规定以金属管件内接触水的表面积与所采用的该管件的系统内实际表面积的比值进行修正,修正后的值大于标准规定属不合格产品,小于规定值认为是合格的,修正值一般为5%,这一内容待有关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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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9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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