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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控制项
4.1.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4.1.2 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4.1.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4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4.1.2 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4.1.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4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条文说明
4.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控制项第4.1.1、5.1.1条,有修改。《城乡规划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因此,任何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
各类保护区是指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划定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制定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各类政策区,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街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
文物古迹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主要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以及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4.1.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控制项第4.1.2、5.1.2条,有修改。本条对绿色建筑的场地安全提出要求。建筑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要求,对场地中的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应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对场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有效的治理与防护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各项安全标准。
场地的防洪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及《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的规定;抗震防灾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土壤中氡浓度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电磁辐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的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地形图,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4.1.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控制项第4.1.7、5.1.4条,有修改。建筑场地内不应存在未达标排放或者超标排放的气态、液态或固态的污染源,例如:易产生噪声的运动和营业场所,油烟未达标排放的厨房,煤气或工业废气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房,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垃圾堆等。若有污染源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并达到无超标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环评报告,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4.1.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由本标准2006年版控制项第4.1.4、5.1.3条整合得到,明确了建筑日照的评价要求。
建筑室内的环境质量与日照密切相关,日照直接影响居住者的身心健康和居住生活质量。我国对居住建筑以及幼儿园、医院、疗养院等公共建筑都制定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日照、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等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直接影响着建筑布局、间距和设计。
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中第5.0.2.1规定了住宅的日照标准,同时明确: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中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中对建筑物间距的规定是: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因此,建筑的布局与设计应充分考虑上述技术要求,最大限度地为建筑提供良好的日照条件,满足相应标准对日照的控制要求;若没有相应标准要求,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即为达标。
建筑布局不仅要求本项目所有建筑都满足有关日照标准,还应兼顾周边,减少对相邻的住宅、幼儿园生活用房等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产生不利的日照遮挡。条文中的“不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是指:(1)对于新建项目的建设,应满足周边建筑有关日照标准的要求。(2)对于改造项目分两种情况:周边建筑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保证其改造后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周边建筑改造前未满足日照标准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并现场核实。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控制项第4.1.1、5.1.1条,有修改。《城乡规划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因此,任何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
各类保护区是指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划定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制定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各类政策区,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街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
文物古迹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主要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以及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4.1.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控制项第4.1.2、5.1.2条,有修改。本条对绿色建筑的场地安全提出要求。建筑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要求,对场地中的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应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对场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有效的治理与防护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各项安全标准。
场地的防洪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及《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的规定;抗震防灾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土壤中氡浓度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电磁辐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的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地形图,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4.1.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控制项第4.1.7、5.1.4条,有修改。建筑场地内不应存在未达标排放或者超标排放的气态、液态或固态的污染源,例如:易产生噪声的运动和营业场所,油烟未达标排放的厨房,煤气或工业废气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房,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垃圾堆等。若有污染源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并达到无超标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环评报告,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4.1.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由本标准2006年版控制项第4.1.4、5.1.3条整合得到,明确了建筑日照的评价要求。
建筑室内的环境质量与日照密切相关,日照直接影响居住者的身心健康和居住生活质量。我国对居住建筑以及幼儿园、医院、疗养院等公共建筑都制定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日照、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等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直接影响着建筑布局、间距和设计。
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中第5.0.2.1规定了住宅的日照标准,同时明确: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中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中对建筑物间距的规定是: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因此,建筑的布局与设计应充分考虑上述技术要求,最大限度地为建筑提供良好的日照条件,满足相应标准对日照的控制要求;若没有相应标准要求,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即为达标。
建筑布局不仅要求本项目所有建筑都满足有关日照标准,还应兼顾周边,减少对相邻的住宅、幼儿园生活用房等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产生不利的日照遮挡。条文中的“不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是指:(1)对于新建项目的建设,应满足周边建筑有关日照标准的要求。(2)对于改造项目分两种情况:周边建筑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保证其改造后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周边建筑改造前未满足日照标准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并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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