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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7.3.1 本节适用于机械、船舶、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生产建筑。

7.3.2 加工制造工业生产建筑,应根据建筑规模和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3.3 航空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部级及部级以上的计量基准所在的建筑,记录和贮存航空主要产品(如飞机、发动机等)或关键产品的信息贮存所在的建筑。
2 对航空工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整机或系统性能试验设施、关键设备所在建筑(如大型风洞及其测试间,发动机高空试车台及其动力装置及测试间,全机电磁兼容试验建筑)。
3 存放国内少有或仅有的重要精密设备的建筑。
4 大中型企业主要的动力系统建筑。

7.3.4 航天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重要的航天工业科研楼、生产厂房和试验设施、动力系统的建筑。
2. 重要的演示、通信、计量、培训中心的建筑。

7.3.5 电子信息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大型彩管、玻壳生产厂房及其动力系统。
2. 大型的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和其它电子类生产厂房。
3. 重要的科研中心、测试中心、试验中心的主要建筑。

7.3.6 纺织工业的化纤生产建筑中,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7.2.4条划分。

7.3.7 大型医药生产建筑中,具有生物制品性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6.0.9条划分。

7.3.8 加工制造工业建筑中,生产或使用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9 大型的机械、船舶、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10 机械、船舶工业的生产厂房,电子、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的其他生产厂房,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条文说明
7.3.1 本节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7.3.2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7.3.3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7.3.4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7.3.5 本条基本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大型电子类生产厂房指同时满足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m²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条件。
7.3.6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3.7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对医药生产中的危险厂房等予以加强。
7.3.8 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
易燃、易爆物质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在生产过程中,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有关说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例如,有些原料和成品都不具备火灾危险性,但生产过程中,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
7.3.9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3.10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加工制造工业包括机械、电子、船舶、航空、航天、纺织、轻工、医药、粮食、食品等等,其中,航空、航天、电子、医药有特殊性,纺织与轻工业中部分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装置按化工行业对待,动力系统和具有火灾危险的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的厂房提高设防标准,一般的生产建筑可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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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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