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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型式检验


5.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2~4.22规定的试验项目。检验试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5.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年;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5.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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