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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配置原则


3.2.1 光纤到户工程一个配线区所辖住户数量不宜超过300户,光缆交接箱形成的一个配线区所辖住户数不宜超过120户。
3.2.2 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用户接入点处预留的配线设备安装空间、电信间及设备间面积,应满足至少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3.2.3 地下通信管道的总容量应根据管孔类型、线缆敷设方式,以及线缆的终期容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应根据敷设的线缆种类及数量选用,可选用单孔管、单孔管内穿放子管或多孔管。
    2 每一条光缆应单独占用多孔管的一个管孔或单孔管内的一个子管。
    3 地下通信管道应预留一个到两个备用管孔。
3.2.4 配线光缆、用户光缆及配线设备的容量应满足远期各类通信业务的需求,并应预留不少于10%的维修余量。
3.2.5 用户光缆各段光纤芯数应根据光纤接入的方式、住宅建筑类型、所辖住户数计算。
3.2.6 用户接入点至每一户家居配线箱的光缆数量,应根据地域情况、用户对通信业务的需求及配置等级确定,其配置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 光缆配置
光缆配置

注:高配置采用2芯光纤,其中1芯作为备份。
3.2.7 设备间及电信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个住宅区应设置一个设备间,设备间宜设置在物业管理中心。
    2 每一个高层住宅楼宜设置一个电信间,电信间宜设置在地下一层或首层。
    3 多栋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楼宜每一个配线区设置一个电信间,电信间宜设置在地下一层或首层。
3.2.8 住宅建筑单元的楼道处或弱电竖井内应预留配线设备的安装空间。
3.2.9 住户内应预留家居配线箱的安装空间。
3.2.10 设备间、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以及配线箱的占用空间,应根据配线设备类型、数量、容量、尺寸进行计算,且不宜小于表3.2.10-1~表3.2.10-3的要求。

表3.2.10-1 设备间面积
设备间面积

注:①设备间直接作为用户接入点,4个机柜分配给电信业务经营者及住宅建设方使用;
       ②多个配线区的配线光缆汇聚于设备间,3个机柜分配给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

表3.2.10-2 电信间面积
电信间面积

 注:4个机柜分配给电信业务经营者及住宅建设方使用。

表3.2.10-3 配线箱占用空间
  配线箱占用空间

3.2.11 户内管线及各类通信业务信息插座等家居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及《住宅通信综合布线系统》YD/T 138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2.10 参照建筑行业有关住宅类型的技术要求,低层住宅为一至三层的住宅;多层住宅为四至六层的住宅;中高层住宅为七至九层的住宅;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的住宅;别墅一般指带有私家花园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住宅组团由单栋或多栋建筑组成;住宅小区是指一个住宅建设方开发建设的,由多个住宅组团所组成的住宅建筑群。
    本规范是按照各类住宅建筑户数最多的情况来计算配线设备所需要的安装空间:低层住宅按6个单元、3层、每层3户计算,多层住宅按6个单元、6层、每层3户计算,中高层住宅按6个单元、9层、每层3户计算,高层住宅按35层、每层9户计算。
    设备间为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配线光缆的引入部位,同时也是住宅区多个电信间至设备间配线光缆的汇聚部位。
    设备间安装通信接入网设备、传输设备、电源等设备所需面积不包括在表3.2.10-2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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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GB5084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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